商标侵权案 香港荣华胜诉

时间:2010-03-22 21:25 香港文汇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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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缠多年的粤港“荣华月饼”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于14日终审判决,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明公司),须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须向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为拓展内地市场,香港荣华于1994年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荣华)。但近年来,市面出售“荣华月饼”的还有澳门荣华、中山荣华及顺德荣华等。

        被告称“花好月圆”获授权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入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上述3间公司侵权,请求法院认定“荣华”及其“花好月圆+荣华”组合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追讨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要求作公开道歉。今明公司则辩称其“花好月圆”图案来源于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联繫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斥误导消费者构成坏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儘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内地使用;且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余国华许可的商标,相反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摹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东莞荣华“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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