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长达11年的跨世纪马拉松诉讼终于画上句号。记者前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采乐”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审判决:美国强生经过三轮大战之后最终落败,广东佛山圣芳自此拥有了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权利。
对于这一被称为“中国品牌第一讼”的案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向记者表示,“此案从裁定到撤销,从撤销到续展,时间跨度之长,反复性之多,最终上升到最高法,在中国商标权争议诉讼史上绝无仅有。”
联系到今年年初广州晖琳因其持有的“蜜妍”商标为某跨国大鳄旗下奢侈品牌在产品名中使用,而将对方告上法庭一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表示,“国内企业必须学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这便是采乐这场马拉松诉讼的核心启示。”
终局不终,三次裁定
据圣芳董事长谭兆槐介绍,1992年,强生在中国注册“采樂”商标,1993年被核准,使用范围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由合资公司西安杨森生产销售。1997年,圣芳申请注册“采乐caile”商标,1998年获核准,属于“化妆品”类,产品范围为洗发香波、护发素、洗面奶、牙膏等。
“强生的‘采樂’和圣芳的‘采乐’两个商标所属类别不同。”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表示,本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强生提出了异议,1998年向工商局商评委提出请求撤销“采乐”商标注册申请。“1999年商评委做出终局裁定,认定强生的引证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所具有的独创性,还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对争议商标注册予以维持。”但2000年,强生再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请,2001年商评委第二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的申请。
2001年第二次终局裁定之后是一段看似风平浪静的好时光,圣芳没有预料到潜在的危机,2002年,强生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采乐”的申请。2005年,情况急转直下,商评委1801号裁定书裁定圣芳“采乐”构成对强生“采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予以撤销。
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圣芳不服商评委裁定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1801号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只有最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这种情况在民事案件中相当少见。”谢子奇说,但圣芳决定一搏,2008年5月启动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于日前拿到了最终行政判决书。
审理费用由商评委承担
在如此复杂的诉讼背后,谢子奇向记者介绍了两个关键点,“事实上,强生注册的是‘采樂’商标,西安杨森一直采用的是简体字,按《商标法》,已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其表示,直到2002年强生才注册了“采乐”简体字商标,这么长时段的违规行为一直无人追究。“按当时的法律,商评委的终局裁定是最终结果,当事人既不能提出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强生第二次提出申请就已是违规,更不用说第三次还提出。”
记者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了解到,2001年我国商标法有所修改,但“不能溯及修改前已受终局裁定拘束的商标争议”,因此判定商评委违反了相关法律原则,由其支付案件审理费用。
西安杨森副总裁沈如林回应称,强生的采乐是驰名商标,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应受跨界保护,不知道为何有这样的结果。
业内人士称,强生与圣芳两种采乐本属不同的销售渠道,但因为近年来药妆市场火爆,导致渠道靠拢,增加了产品的混淆度。
圣芳总经理郭锦盛表示,在2001年第二次终局裁定之后,曾想找黎明做代言,2002年至2004年6月经监测的总广告费就达3.3亿。“当时,佛山采乐与飘影、拉芳雨洁位居国内品牌去屑产品前三。”日化专家黄志东向记者表示,彼时拉芳去屑产品销售额约9亿,飘影和采乐都在5亿左右,但因为与世界500强一直官司纠缠,采乐错失了最好的发展机遇。记者了解到,2007年判决失利后,四川、重庆、山东、江西四大区域的代理商主动放弃了采乐的代理权,由此可见该事件所造成的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