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瓶啤酒能否叫“联想”

时间:2010-03-22 21: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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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及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据了解,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家企业,2001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遭商评委驳回。为此,联想公司与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打起了围绕“联想”商标的行政官司。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联想公司诉拥有的驰名商标“联想”的模仿。

        围绕这一焦点,联想公司代理人提出,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达20年的使用和维护,“联想”商标已经与原告建立了直接的、唯一的对应关系,“联想”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它时,必然将其与原告及其关联机构联系在一起,根本不会考虑第二个来源。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导致原告“联想”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导致对原告商标的重大损害。商评委做出的裁定无视原告“联想”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的使用必然引起产源误导,所以应当依法不予注册。

        商评委则认为,虽然“联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消费者不会认为使用“联想”商标的啤酒商品来源于原告。“联想”二字为常用汉语词汇,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与原告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更未与原告唯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所以,当“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时,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

         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与原告“联想”商标使用商品所属领域不同,第三人不会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而获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原告利益。

       案件缺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做出判决。

        记者追踪

        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我国的商标确权机制由“行政终局”改为“司法终局”。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专门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的一中院彭文毅法官介绍,作为专属管辖全国第一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大量的各类商标行政案件。自2002年该院受理第一起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以来,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2009年受理案件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案件基数大、增长幅度大、社会影响大、案件类型多、涉外案件多、疑难复杂多的“三大三多”的特点。

       案件基数大。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商标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申请的数量不断增长,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也持续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由2002年的4.3%上升到2009年的50.8%。到2008年,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的数量已达481件,使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增长幅度大。2009年以来,受行政主管机关集中清理积案的影响,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更是呈现井喷的态势,案件增幅较往年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仅今年一年,北京市一中院就受理了1362件商标行政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83.2%。案件增长的幅度大大超出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幅度。

       社会影响大。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商标行政案件中,不仅有“SK-II”、“欧莱雅”、“法拉利”、“沃尔玛”、“解百纳”、“中铁快运”、“七匹狼”、“无印良品”等国内外的著名商标,还有众多的世界级知名企业成了案件的当事人,如美国花旗银行、宝洁公司、艾默生电器、德国奔驰戴姆勒、法国卡尼尔、瑞士朗琴公司、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国内的联想集团、大众汽车等等,使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个类型。

       案件类型多。商标行政案件只是一个大的分类,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案件还会细分为商标驳回复审纠纷、商标异议复审纠纷、商标撤销复审纠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以及其他商标行政纠纷等等多个小的的案件类型,每一种类型案件的审理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比如在判断商标显著性问题时就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对商标注册申请合法性审查时要对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判断;有的案件只有原告和行政机关,有的还有第三人参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各自的特点,这些都为法官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涉外案件多。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仅2009年受理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行政案件就高达609件,占全部商标行政案件的44.7%。涉外案件在诉讼手续送达、证据质证认证等众多方面存在特殊性,某些案件的审理还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因素导致涉外商标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疑难复杂案件多。虽然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其中也涉及法律适用上的很多问题。如北京市一中院曾审理过有人将“联想”商标申请注册在服装等类别上的案件,该案就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联想”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他人再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准许该申请商标的注册。其他诸如商品通用名称、主要原料的认定,申请撤销商标的时限等等问题,也成为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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