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打赢了,但市场也差不多丢光了。
一边是世界500强的医药保健品制造、服务商美国强生,一边是资产只有几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广东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芳),一场历时11年之久的“采乐”商标纠纷案,伴随最高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日前终于画上了句号。
最终胜利者是圣芳,但虽胜犹败。“战斗”也还将继续,广东圣芳近日表示将入禀最高院,继续状告强生不正当竞争。
起源:
两公司“采乐”商标有差异
圣芳位于佛山市南庄镇的吉利工业园区,公司门口还悬挂着多年前的“文明企业”称号牌匾,与现在有些格格不入。里面的办公大楼以及一旁的生产区都十分冷清。
“两个老总都不在,又出门拜访客户了。”圣芳办公室主任王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英口中的“两个老总”是指圣芳总经理谭兆槐和负责销售的总经理郭锦盛。“公司生产方面在逐步恢复,关键是销售。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很多代理商都出走了,现在两个老总正忙着走访客户,欲重建销售渠道。”
"提起我们的采乐洗发水,许多消费者当年都是耳熟能详的。”圣芳人对当时的盛况仍念念不忘。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圣芳已拥有43条生产线,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行销,拥有上千名员工,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专为其提供塑料瓶、包装箱和印刷的企业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应企业20多家。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圣芳就进入日用化工产品领域,1997年8月6日,圣芳前身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 ‘采乐CAILE’注册商标申请,1998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2年6月20日,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圣芳公司。”圣芳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子奇说。
此后,圣芳对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请来黎明当代言人,年广告投入上亿元,据司法部门认定,仅2002年4月至2004年6月,圣芳的正式广告费就达3.3亿元。
南庄镇委副书记陆顺莲曾对媒体透露,那些年,圣芳的“采乐”产品年产值近6亿元,每年纳税近1000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在中国注册了 “采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公司获得许可,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去头皮屑的药字号“采樂”。
谢子奇表示,强生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给商标局的是用手写体的采乐繁体字。“所以说他们注册的是采乐的手写体繁体版,而我们圣芳使用的商标则是‘采乐’的印刷体简写版,而且是中文加英文的表现形式(采乐CAILE),显而易见是不同的。”
圣芳认为,按《商标法》规定,强生的做法已属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已经由国家商标局在2000年明确认定为违法,但却一直延续多年,直到2002年强生才注册了“采乐”简体字商标。
“这是他们在证据中的疑点之一,也是我们坚信自己有理,坚持11年维护自己权益的其中一个原因。”谢子奇说。
过程:
三次行政裁定 三次司法判决
一个是在药店销售的“采樂”药剂,一个是在普通商场销售的“采乐CAILE”洗发水。“两者有很大区别,所属类别不同,强生的只能用于药品,圣芳的只能用于化妆品。”谢子奇表示。
表面看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但实际上并不能和平共处。1998年11月,强生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提出请求撤销 “采乐”商标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强生公司对繁体字“采乐”文字享有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双方由此开始了“拉锯战”。
谢子奇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作出终局裁定,维持圣芳“采乐”商标的注册。
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2002年8月,强生又旧话重提,第三次申请撤销圣芳“采乐CAILE”商标,并补充了相关的销售报告、媒体广告、宣传监测报告等证据,力证强生的 “采乐”商标在1997年前已为驰名商标。
“按照当时商标仲裁条例和商标法的规定,商评委已经两次裁定驳回强生公司的申请,强生公司是不可以再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的,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佛山圣芳的 ‘采乐CAILE’商标。”谢子奇认为。
然而,商评委2005年6月23日对强生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再次裁定,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樂”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撤销了圣芳的注册商标。这次裁定书犹如一盆冰水,一下子浇在圣芳头上:年产千万吨的大型生产线戛然而止,大部分员工被遣散辞退,新建的厂房里包装物堆积如山。各地被查扣罚款的告急此起彼伏,公司面临被封门的窘境。
随后,圣芳针对商评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5月,北京第一中院判圣芳败诉;2007年12月,北京高院维持中院一审裁定。
“仅存的一线希望,就是要在一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谢子奇当时对圣芳总经理谭兆槐说,最高法院受理的希望不大,但谭兆槐没有放弃,“我们坚信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坚信我们有理。”
此时,圣芳反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然后我们通过自己的渠道查出来,强生那些补充的证据确实有问题。”谢子奇说。
2008年初,圣芳提出此案有6大疑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最后的申诉。
2009年10月22日,最高院再审采纳了其中的5个观点,认定“强生公司自身并未在中国日化品市场使用过引证的采乐商标,其商标实际使用人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而圣芳的采乐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完全可以辨别。”
因此,最高院终审裁定:圣芳的“采乐”洗发水商标和强生的“采乐”药商标,“可以在日化品和药品的各自相关市场共存。”
当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行政判决书时,谭兆槐难掩激动,几乎不能自己。
中山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这样的判决成果是顺理成章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商标委员会在商标认定的程序上有瑕疵,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二是沿海地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趋向严格,“采樂”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有证据支持的。
这场在日化行业内耗时最长的一场品牌之战,圣芳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影响:
官司虽胜市场已失
“去年是我们最难的一年。”王英表示,由于官司缠身,公司产品销量严重下滑,一些代理商纷纷出走。
但在圣芳赢得“采乐”洗发水商标后,不少代理商已经决定回归。
在竭力恢复生产和销售的同时,圣芳现正着手入禀最高人民法院,状告强生不正当竞争。“当了这么多年被告,这次我们是原告。”
圣芳方面表示,这次诉讼的目的不在于300多万元的赔偿款,而是为了遏制强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圣芳状告强生不正当竞争这个案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误导,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虚假宣传导致公众决策混乱。二是商业诋毁。这就比较难判决,要看是否给圣芳带来不好的评价。三是圣芳可以起诉强生侵犯其商标权,如果后者在前者核准范围内使用了该商标,就侵犯了其商标权。“之前业内有名的 ‘衣领净告宝洁’事件是较好的佐证,这方面的案件在中国比较多。”
就此问题,记者多次向强生中国公司去电,但一直无人回应。西安杨森方面则表示,暂不回应也未透露“采樂”的未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