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美国纽约南部地区联邦法官罗伯托·斯威特宣判:通用雪茄公司不可以在美国使用古巴高斯巴(Cohiba)雪茄的商标。
斯威特裁决通用雪茄公司立即停止在美国销售高斯巴雪茄,他认为“通用雪茄公司选择高斯巴作为本公司的一个新品在美国进行销售,是充分利用了古巴高斯巴品牌的商标和名望”,通用雪茄公司“持续从古巴高斯巴的商标中获益”。
对这一裁决,通用雪茄公司打算上诉,它认为公司有权继续在美国出售产自多米尼加的高斯巴雪茄。
“我们强烈反对地方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就古巴事宜做出的裁决。我们要积极对此事进行上诉。”通用雪茄公司的首席运营官丹·卡尔在发给雪茄迷在线的电子邮件中表示,“第二次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此前的判决对通用雪茄有利,当时它发现通用雪茄公司是高斯巴品牌在美国的唯一真正有效商标持有人。在上诉法庭对这件事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我们将继续向美国的零售商和尊贵的客户供应通用雪茄公司的高斯巴产品。”
高斯巴雪茄最早诞生于1966年的古巴哈瓦那,使用古巴当地烟叶精制而成。而通用雪茄公司在美国销售的高斯巴雪茄则产自多米尼加共和国,与古巴高斯巴雪茄并不是一回事。通用雪茄公司于1981年注册高斯巴商标,在美国销售高斯巴雪茄已近30年。
1997年,古巴国营烟草公司起诉通用雪茄公司,试图阻止其使用高斯巴商标。美古高斯巴商标战自此开始。
此后10多年中,法官裁决的结果在古巴国营烟草公司和通用雪茄公司之间摇摆。2004年3月26日,美国的一名法官取消了通用雪茄公司的高斯巴商标使用权,裁决对古巴国营烟草公司有利。通用雪茄公司上诉,并继续销售产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高斯巴雪茄。其雪茄箍以一个红点为特点,看起来与在古巴生产的有黑色、金色和白色雪茄箍的高斯巴雪茄不是很像。 2005年1月,通用雪茄公司赢得了上诉。
2008年,古巴国营烟草公司向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上诉,把此前的裁决作为起诉通用雪茄公司的依据。古巴国营烟草公司认为,通用雪茄公司没有使用真正的古巴烟叶,没有权利使用古巴的高斯巴商标,它应该对真正的古巴高斯巴品牌的质量负责,并支付一定的侵权赔偿金。
在2009年12月14日的宣判中,法官斯威特尚未对古巴国营烟草公司要求的赔偿做出裁决。
尽管未来官司仍可能持续下去,但有分析家认为,此项宣判对于古巴打破美国的封锁,向海外出口重要经济产品有着特别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