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追回;造假企业涉嫌行贿,应受到法律制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规范,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应予取消。
继《中国青年报》曝光辽宁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后,12月17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对此事予以进一步报道,为我们展现了更为清晰的驰名商标造假“黑色利益链”。事实上,不仅辽宁省,其他省份也有法院、法官、律师、企业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法官的姓名、受贿金额以及企业名称均被公开曝光,历历在目。
在此有必要简要说明驰名商标造假的基本操作路径:任何一个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地方政府多则数百万元、少则几十万元的巨额奖励。
笔者此前曾撰文认为,驰名商标造假与其说是一些法官、律师、企业的合谋,不如说是司法认定机制与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合谋———既然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如此容易,既然地方政府如此喜爱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造假便合乎逻辑、势所必然(12月16日《检察日报》)。
现在笔者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对于“驰名商标造假案”的处理,不能仅仅处罚涉案法官、律师了事,相关企业也应受到处理,这种处理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不能任由其继续盗名欺世。比如,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庭长覃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浙江银尔集团、浙江好运木业公司、浙江锯力煌锯床公司、江苏天香集团的商标诉讼案中,收受中介人好处费,明知原告公司制造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在认定山东兰骏集团、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分别收受三家公司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现在,覃峰和黄伟已受到处罚,很显然,上述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不能让其继续破坏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其二,相关企业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东兰骏集团通过造假获得驰名商标后,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惯例”。政府奖励假驰名商标,相当于拿老百姓的钱来“奖励”企业糊弄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理应由当地政府收回。
其三,相关企业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向相关法官、律师奉送好处费,涉嫌行贿,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不可只惩罚受贿者,而放纵了行贿者。
除相关企业应受到处理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规范乃至取消,那些乐于奖励驰名商标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所反思。显然,政府巨额奖励是驰名商标造假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从根本上说,一件商标是否驰名以及其信誉度如何,应该由市场来评判,由消费者说了算,地方政府慷纳税人之慨奖励驰名商标,这种做法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义性,相关奖励政策应予取消———相比相关企业、法官、律师受到处罚,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取消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进而纠正不当政绩观,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