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撤销“达众”摩托车商标的请求被驳回,大众公司将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市一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上海达众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了“达众”商标。大众公司认为,“达众”与“大众”相比,虽然一字之差,但“达”与“大”的字形和读音都很相像,因而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效果等方面都很近似,同时,使用商品也相近。商评委则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市一中院认为,两个商标并没有明显区别,是近似商标。而且由于“大众”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达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与“大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