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苏先生发现自己的版画作品被用于某白酒商标中,认为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而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及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苏先生诉称,2007年,他创作了版画《狼王》,并参加所在大学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后他发现自己的《狼王》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所剽窃,基本完整地用于由其研发、由内蒙古一家酒厂受托生产的某系列白酒商标图案中。苏先生认为,科技公司及酒厂未经允许,擅自将他的美术作品用于白酒包装上,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版画原件及复制件上均有署名,并提供毕业学校的证明予以佐证。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该画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苏先生是版画《狼王》的著作权人。科技公司和酒厂在产品包装及酒瓶上截取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部分图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在相关酒类产品销售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科技公司和酒厂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涉案事实、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