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恒昌酿醋公司白湖分公司,涉嫌未经商标许可擅自假冒镇江醋业协会的“镇江陈醋” 商标。1月29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第一被告镇江市恒昌酿醋公司白湖分公司虽然缺席,庭审仍依法进行。
2009年9月9日,庐江县工商局对镇江市恒昌酿醋公司白湖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工的成品“镇江陈醋”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嫌,当即强制要求该公司暂停销售。
该局经立案查明,镇江市恒昌酿醋公司白湖分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食醋加工销售。经镇江市恒昌酿醋白湖公司许可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白湖分公司被允许在其生产的食醋、 酱油、辣椒油等商品上使用“恒昌”注册商标,时效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 月31日止。
据介绍,白湖分公司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其生产、加工的两个品种成品食醋上突出标注“镇江陈醋”字样,截至检查之日起,该公司已加工成品“恒昌”牌140箱、捆扎80扎,还有待扎陈醋800瓶。这些产品,部分已流入市场。
2009年10月10日,庐江县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白湖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食醋,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
29日的庭审现场,原告镇江醋业协会知识产权部部长董民说,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要赔偿,而是要维护“镇江陈醋”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该协会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保证今后不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在法庭上,第二被告镇江市恒昌酿醋公司委托代理人也连连喊“冤”。他们反复强调这是白湖分公司行为,与其无关,而且其对庐江县工商局的相关处罚根本不知情。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调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