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利用职务之便伪造5万个假冒的“恒源祥”夹克商标标识,借此影响公司的名誉,以期达到“恒源祥”总部取消对公司生产的授权,东窗事发后,不得不自食恶果。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现年32岁的陆某是江苏无锡人,在江苏恒源祥服饰有限公司当辅料采购员。陆某任职期间,连续两年承接了公司一部分水洗标的生意,但是2008年,公司和陆某在承包价格上出现分歧,公司便将这部分生意交给了其他人,但给出的价格却比给陆某的低,陆某对此耿耿于怀,寻思伺机报复公司。
2008年3月,陆某听说有一家恒源祥的授权工厂出售的产品出现了假冒商标,为此被管理严格的恒源祥总部取消了授权资格,于是,陆某利用职务之便,首先让人生产5万个假冒的恒源祥夹克商标,再将15400个假恒源祥夹克商标与同样数量的恒源祥夹克真商标串换。这样,15400件贴有假商标的真夹克衫流入了市场。
2009年3月,恒源祥总部发现并开始调查。陆某得知总部追查假商标事宜后,将一直保存在家中的12400个恒源祥夹克真商标,通过匿名快递寄还给江苏恒源祥服饰有限公司,并向警方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过程中,恒源祥公司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陆某因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陆某一次性赔偿恒源祥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恒源祥”注册商标标识5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