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装点网站,从网上下载了漂亮的照片作为背景,却不知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近日,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向外地12家公司提起诉讼,索赔数十万元。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频频发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容忽视。
12家公司集体被诉侵权
去年以来,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发现有多家公司或事业单位,在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他们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也未向他们支付任何报酬。这些公司涉及制造、加工、服务、医疗等各个行业。
发现这些侵权行为后,这家图片公司一方面通过公证的形式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委托律师发函向各家侵权单位主张权利,希望协商解决。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图片公司将这12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每家被告公司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500元。
然而,被诉公司并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表示,在接到图片公司的律师函之前,基本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一无所知。因为他们的网站大多是委托专业网络公司制作管理,网站上的图片、内容也是委托的网络公司自行安排。
主审法官表示,这种随便把别人图片贴到自己网站上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多属侵权行为。任何图片作品都有著作权,只有经过授权,才能合法使用。任何出于商业目的,带有扩大宣传性质的使用,都需支付费用。被告公司在网站经营中应当尽到管理责任。
最终,原告图片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与各家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图片公司摄影图片使用费。
翻拍照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什么样的作品属于摄影作品?对此,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表示,法律上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比较清晰,首先要明确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同时还要具有可复制性,即它要符合“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翻拍的照片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摄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摄地点拍摄同样的景观,如果拍摄者选择不同的拍摄角度和光线,拍摄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线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会给人以不同的认知感受。审判实践中,对摄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对比较宽松,或者说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对于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雇员),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种权利归属为一般原则,要求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另一种特殊摄影职务作品著作权则归属于单位,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归属为例外。
侵权赔偿金额相差较大
目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摄影作品的赔偿出台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林子英表示,摄影作品的赔偿要考虑它的特点。一方面,摄影作品的投入,相对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质成本较大。比如设备的投入、胶片的费用、选景的费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关系。从审判实践看,摄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图书、广告以及网站(网页)上使用的。图书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现,有做封底、封面、勒口处使用的,也有作为书中配图使用的。广告上使用,有户外广告、报刊广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这些使用,有些与广告的宣传目的、效益有直接的关系,有些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数额上会存在很大差异。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不同使用情况会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赔偿金额也相差很大,几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据了解,各法院对摄影作品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不一致的,但在确定赔偿额时通常会适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以权利人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确定2-5倍的赔偿数额,其中合理预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标准,也可能是权利人自行制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还可能是相关行业标准;二是根据摄影作品的历史文化价值、侵权情节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权赔偿额。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出现高额赔偿的情况,如曾出现过单幅照片获赔13万元的案例。(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