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家公司为将其产品注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政府奖励,4人层层委托转包代理,后来,通过海南乐东人何长征通过伪造法院判决书来骗取代理费。经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讼,3月15日,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姚欣海等五人有期徒刑及缓刑不等刑期。
为骗60万代理费伪造法律文书
据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姚欣海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商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羽公司)的名义与宁波艾克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艾克赛尔公司)法人代表人沙静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商羽公司代理艾克赛尔公司一注册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事宜。代理费为60万元,首付8万元,取得驰名商标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十五日内支付42万元,余款10万元待获得政府奖励后支付。
姚欣海随后将此事交给张汉办理,约定代理费为50万元;张汉又委托贾卫兵办理约定代理费为33万元,贾最后委托海南乐东人何长征办理,并约定费用为15万元。2008年10年中旬,何长征将伪造的海口中院“××号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照片通过电脑传给贾卫兵,贾又传给张汉,张汉又传给姚欣海。
后来,姚欣海了解到民事调解书并不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便与张汉商量将调解书改成判决书。
为得到代理费余款修改判决书
姚欣海和在其公司帮忙处理文件等事务的奕鑫将这两份改好的法律文书交给沙静明并一同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备案,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立案庭怎么做出判决书的质疑,未支付余款。姚欣海事先承诺办好艾克赛尔公司一事后会给奕鑫2万元好处,所以奕默认并未反对。为了取得艾赛尔公司的信任,姚欣海和奕鑫又将“××号民事调解书”改为“×××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交给沙静明,沙仍怀疑该判决书的真实性,便以个人借款的方式付给姚欣海代理费10万元,并要求出具法院真实的判决书。
姚欣海又找到张汉,张汉找到贾卫兵,贾又找到何长征,让其到法院出具一份真实的判决书。2008年11月6日,何捏造事实,以孙某侵犯艾克赛尔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口中院起诉孙某不正当竞争。海口中院立案后,孙拿“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单据”通过电脑传给贾卫兵,最后通过张汉传给姚欣海。姚凭此又从沙静明手中拿到代理费1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晚上,何长征在海口市国贸汇通酒店将伪造的“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交给贾卫兵,并以事情办好为由让贾卫兵付款。
经法院核实判决书系伪造五人获刑
2008年11月18日,何长征到海口中院就该案申请撤诉,次日法院准予撤诉。贾卫兵于2008年11月20日和11月29日分别将10万元及4万元转到何长征的银行账户上。2008年12月11日,贾卫兵带着何长征交给其的上述伪造法律文书与姚欣海、张汉、奕鑫一起到艾克赛尔公司交给沙静明,让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沙静明怀疑该判决书的真假,经海口中院核实系伪造,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至此,艾克赛尔公司共付给姚欣海28万元,姚欣海在此案中得到5000元,何长征得到4万元,张汉得到1.4万元,奕鑫得到1.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5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姚欣海、何长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奕鑫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广告设计员姚秋兰有期徒刑1年。(李轩甫 王广奔 崔善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