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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诉天津市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11-02-28 11:43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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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知初字第182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B马松(Mr.JohnB.Mason),助理公司秘书(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畅达里1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伯彦,男,汉族,46岁;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红医里1-6-103号。

委托代理人孙娟,天津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禾,被告天津医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伯彦、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HotmailCornoration)的公司名称,也是豪特密尔公司所有的www.hotmail.com网址域名和豪特密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均由原告继承所有。众所周知,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也是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电子邮件的公司。www.hotmail.com网址是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为世界公众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域名。该域名首次于1996年7月14日开始在国际互联网上提供免费网上电子邮件服务。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世界已有3600万用户通过“hotmail.com”开设了电子信箱;其中,仅中国大陆就有27.2万户。目前仍以每周100万人的速度增长,这足以说明“hotmail”在网民中的知名度。

“HOTMAIL作为商标已由原豪特密尔公司在许多国家子以注册。1997年10月10日,“HOTMAIL”作为服务商标由豪特密尔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1月14日经商标局在第38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

1998年5月;豪特密尔公司并入微软公司,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由微软公司继承,“Hotmail”商标已由豪特密尔公司转移给原告。

被告在原告的hotmail.com网址建立了其hotmail免费电子邮件信箱(即liuboyan@hotmail.com)后,于1997年11月20日擅自恶意将“hotmail”作为其自己的域名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域名注册,抢先在中国注册了“hotmail.com.cn”的域名。这种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拥有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对“hotmail.com.cn”城名的使用和正常的注册,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明知hotmail是原豪特密尔公司的域名、公司名称及商标;却故意抢在豪特密尔公司之前在中国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属恶意抢注行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三、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四、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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