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0日,天津医药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管理联系人为刘伯彦,其电子邮件地址为liuboyan@hotmail.com。1998年11月20日被告进行了续展交费;1999年11月20日后被告未交费续展。被告对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
1998年9月18日、9月21、9月2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以微软公司及其子公司hotmail公司律师代表的名义,就天津医药集团注册的“hotmail.com.cn”域名问题,与天津医药集团进行协商。1999年9月18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致被告函中称:“hotmail不仅是Hotmail公司的公司名称显著部分,也是Hotmail公司的商标,其经营的hotmail.com为城名的电子邮件网络在全世界拥有千百万名用户……包括liuboyan@hotmail.com电子邮箱。Hotmail很遗憾地发现,贵公司在中国抢注了hotmail.com.cn域名。希望贵公司立即注销hotmail.com.cn城名注册。”
2000年3月22日,大连宇通科技发展中心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hotmail.com.cn”域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主持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于2000年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销“hotmail.com.cn”域名,并协助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hotmail.com.cn”域名;同时原告撤回本案诉讼。但该协议未能执行。
庭审中,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未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hotmail”一词有关。
另查;原告微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用48508.8元人民币,翻译费13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1239847号、127749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域名查询结果、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合并协议和方案、有关公证、认证材料、律师函、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营业执照、律师费及翻译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为证明“hotmail”为知名网站,原告微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0年7月搜狐网“中国影响力十大网站揭晓:第一阵营格局依旧”一文记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天(2000年7月27日)公布了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名单,在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名单中,——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2、2000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报告”中记载,——hotmail.com.以19048张得票数,位居第11位。
3、2000年8月2日搜狐“CNNIC十佳论长短”中称,只有在中国设立了中国分公司,独立运作的网站才能进入“中国互联网络影响力十大网站”的排行榜。如果按得票数计算,www.hotmail.com这个著名的电子邮件网站,也应位列“十大”,因上述原因而没有出现在“十大网站”排名之中。
4、2000年7月20日搜狐网站“全球第一大网站是谁家”一文中记载:MSN的网络包括网络内容、Hotmail等免费服务,目前Hotmai信箱开户数达6700万个……
5、Hotmail.com.hk网站上对hotmail的介绍,hotmail可以提供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的支持。
6、2000年11月21日新浪网“微软推出汉语版电子邮件服务MSNHotmail”一文中报道:美国微软公司于美国时间11月15日宣布,推出电子邮件服务“MSNHotmail”的朝鲜语、繁体汉语、简体汉语版本。至此,MSNHotmail的使用语言将达到1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