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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诉天津市医药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时间:2011-02-28 11:43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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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天津医药集团辩称:其是以经营国有资产、药品及医疗器械为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1997年11月20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注册了域名hotmail.com.cn,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理由是:1、答辩人未以原告的企业名称(Microsoft)注册域名,原告也从未以“hotmail”在中国注册公司;故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2、原告在199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并不是“hotmail”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直至1999年12月28日从豪特密尔公司受让“hotmail”商标,该时间晚于答辩人注册域名的时间将近两年,而此时答辩人已放弃对上述域名的权利,故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3、答辩人在1997年11月20日注册上述域名后,先后收到多封谩骂的英文信件及对主服务器具有极强破坏性的英文炸弹邮件,使得该网站注册后不久就不得不关闭,该域名一直空闲,故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答辩人在互联网络服务领域不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因此答辩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由于域名权是原告自行杜撰的,目前在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尚无关于外国域名保护的规定,故谈不上侵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20条的规定,原告的hotmail.com,在我国不但不享有法律保护,而且原告不具备在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注册域名的必备条件;5、由于答辩人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及1999年11月答辩人已放弃了先前注册的域名,故答辩人与原告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为达到自身目的挑起诉讼,由此支付的费用理应自行承担。综上,答辩人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主观恶意,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客观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豪特密尔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公司,“hotmail”是豪特密尔公司英文名称的显著部分。1996年3月27日;豪特密尔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hotmail.com”网址域名。

1998年3月1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合并协议和方案,该协议和方案第1条约定:“本方案应在向华盛顿州州务卿和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提交必备文件后生效;该协议和方案第7条中约定:继存公司(微软公司)应占有所有成份公司(豪特密尔公司)一切种类的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及该等财产中的每一项权益,以及所有成份公司的属于公共及私人性质的权利、特权、豁免权、权力、特许权和授权;……。”1998年5月21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华盛顿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1998年6月15日,微软公司与豪特密尔公司签署的合并协议和方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经州务卿签署并存档。

1999年1月14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3984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讯服务、电子邮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1999年5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微软公司。

1999年5月21日,豪特密尔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HOTMAIL”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77497号,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调查、商业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工商管理辅助业。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1999年12月28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子微软公司。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于1997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生化药品、中成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冻于剂、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营养保健品的生产制造及批发……等。注册资本五亿一千二百四十七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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