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权,目的是为了制止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经营者获取其不该获得的利益,以维护市场的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因此,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号的权利,必须以构成混淆,并对其造成损害为条件。本案中,法院从北京鸭王使用鸭王商号的登记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结合上海鸭王的经营情况、广告宣传的范围、经营业绩的比较及餐饮服务行业的特点等,认定上海鸭王的商标注册不构成对北京鸭王商号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