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诉讼调查(2)

时间:2011-03-21 10:11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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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双方都对胜诉抱有信心
  苹果公司作为原告方,持有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往来的26封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这些电子邮件的内容被认为涉及台湾唯冠是否能代表深圳唯冠的细节。
  提及为何与台湾唯冠签署出让iPad中国内地的商标权协议,苹果公司声称是遵从唯冠集团内部流程的结果。其相关解释是:按照规定,商标权的具体转让洽谈由深圳唯冠法务部负责,双方的转让协议签约由台湾唯冠负责。尽管协议的签署只体现了台湾唯冠,但苹果坚称,从洽谈过程、商标数量、合同准备、相关授权等事项均显示,这一商标的转让涉及到中国内地iPad注册商标。
  深圳唯冠对此则认为:原告提供的26封电子邮件只能证明IPADL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发生的关联。中国内地的两项商标本属于深圳唯冠,但原告错误地将中国内地的商标当成了台湾唯冠的产权。同时,根据转让协议第11条的规定,之前的草案、承诺、保证等书面或口头的安排全部作废,以正式协议内容为准。由此,就算电子邮件内容属实,也只能以协议为准。
  在这场涉及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的诉讼中哪一方最有可能获得胜诉?
  冯晓青、董炳和则表示尚难判断案件走向,双方皆各有其筹码和短板。
  在冯晓青看来,苹果公司胜诉的主要筹码是其转让协议获得了同是深圳维冠法人代表的签字,其风险则是“恐怕难以提供以该协议为依据的、办理商标专用权转让法定手续的证据材料。又由于事实上其转让涉及价金极低,与iPad商标专用权巨大的商业价值极不相称,这不免让人对此商标权的转让动机和目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冯晓青同时认为,深圳唯冠在这一官司中的最大筹码,则是其对“转让”行为不知情,没有明确参与转让协议的签订,特别是对方可能难以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在我国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合法的转让核准手续。其风险则在于如何证明自己并没有作为转让协议的主体一方,参与协议的签订,以及从公司法和商标法的角度论证对方转让协议签订不影响其商标专用权。
  董炳和的判断观点是:商标转让未经核准,对苹果显然不利。但唯冠集团的内部结构及决策,可能会对深圳唯冠不利。
  诉讼还在继续,《法制日报》记者获知,原、被告双方都对外宣称对胜诉抱有信心。
  显而易见,iPad作为苹果公司在全球都使用的品牌,不可能在中国市场放弃这一商标。而债台高筑的深圳唯冠,也急需通过自己手中最具价值的iPad商标来解决债务危机。
  据媒体披露,深圳唯冠和流动负债净额28.7亿港元,还有38亿港元逾期未还贷款。包括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在内的共计1.8亿美元欠款。
  董炳和推测,就算商标转让协议最终被判无效,深圳唯冠也未必能够打赢起诉苹果商标侵权的官司。而且,一旦商标转让协议被判无效,台湾唯冠或许要被苹果起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双方最终还是会走向谈判桌的,”冯晓青预测说,“谈判会围绕转让或许可形式进行,至于许可或转让的价格,肯定与苹果iPad产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收益与潜在收益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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