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商标之争

时间:2011-04-13 11:17 半岛晨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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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起,超市货架上的辽宁省名牌产品真心罐头旁边,出现了一种名为“真心送福”的罐头。从外包装看,二者极为相似。面对这样的“巧合”,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心公司)坐不住了,2010年4月,该公司将生产真心送福罐头的大连靓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宝公司)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真心”商标之争的序幕就此掀开。

真心公司:你侵犯我商标专用权

真心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真心”文字商标,后该商标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真心罐头则被授予辽宁省名牌产品等称号。2008年4月以来,真心公司在生产的黄桃罐头产品上使用蓝底白字的瓶盖设计,使该产品形成了统一的特有的瓶盖包装设计风格。

真心公司诉称,靓宝公司于2010年春节销售旺季推出真心送福罐头,虽然此前靓宝公司已注册了“真心送福”商标,但该公司在使用此商标时,“真心”二字的写法与真心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侵犯了真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此外,真心送福罐头的外观设计与真心罐头极为相似,涉嫌不正当竞争。

真心公司据此要求法院判令靓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靓宝公司:我用的是自己的商标

针对真心公司所述,靓宝公司辩称,2009年10月,该公司注册取得了“真心送福”文字商标,该公司与真心公司经营的产品均为水果罐头,该公司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真心送福”,不存在侵犯真心公司商标权的问题。

就外观设计相似问题,靓宝公司认为真心公司的说法无事实依据,事实证明真心送福罐头与真心罐头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综上,靓宝公司认为,该公司不构成侵权,也不应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该公司同时还提供了生产真心送福罐头的账目等证据,称其销售真心送福罐头的利润仅为1万元左右。

法院:用自己的商标也不能违规

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靓宝公司在使用其注册的“真心送福”文字商标时,自行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字体,采用的字体与真心公司的注册商标“真心”相同,应认定靓宝公司侵害了真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真心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真心”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是知名商品名称。真心罐头瓶盖设计为真心公司独家使用,并进行广告宣传。但靓宝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设计,在销售商品时搭载知名商品的主观意图明显,使消费者容易混淆、误认,利用了知名商品在消费者中形成的商业信誉,从中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靓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大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真心公司6万元。记者李仪

进展:双方皆上诉

●靓宝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

●真心公司也提起了上诉,要求法院判令靓宝公司赔偿50万元。同时,要求靓宝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面对面:曾经的合作者转身已陌路

昨天下午,靓宝公司法人代表李广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真心公司前身为长岭罐头厂,2002年改称真心公司。他与真心公司负责人有远亲关系,也是真心公司早期投资人之一。“我们公司注册的‘靓宝’文字商标2010年被评为大连市著名商标,2011年被评为辽宁省著名商标。如果真心公司事前能找我沟通一下,我完全可以放弃‘真心送福’这个商标,但现在他们这么做,我只能奉陪到底了。”李广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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