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简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设计比赛中获胜,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修订。该设计是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藉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赛普次德公司有权支配其在比赛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有关设计、提纲、模型及其他类似物上所享有的著作权。保时捷公司和赛普次德公司在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以及建筑作品上共同享有著作权。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该转让的使用权延及全球。该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未经保时捷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赛普次德公司无权继续使用。
2003年12月9日、10日、17日,《中国汽车报》、《经济参考报》、《北京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相继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称,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该中心是中国内地首家集整车销售、专业售后服务和全套原厂配件供应一条龙服务的保时捷3S店。
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英文名称PorscheCenter)享有著作权。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时捷公司认可该《保时捷建筑》即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该著作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该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百得利”字样。3、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长方形,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4、建筑物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声明,表明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建设严格遵守了保时捷公司内部文件建筑手册所设定的建筑、装饰标准,该公司确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
2006年11月29日,长安公证处对网址为“http://imp.porsche.com”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下载。其中页面显示中国的保时捷中心包括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杭州、青岛、沈阳、武汉、大连、厦门、香港、澳门、重庆、温州保时捷中心,且成都、沈阳、厦门、上海保时捷中心以及北京保时捷3S中心的图片显示相关建筑具有类似的外观。此外,保时捷公司还提交了经公证下载的该公司在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和英国的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下载的日本、德国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据此主张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一类小型车维修;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货物进出口。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7月28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德国泰赫雅特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签订《泰赫雅特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与国外基地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授权泰赫雅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销售、改造和经销其提供的产品,泰赫雅特公司有独家经销权和销售权,有权经许可在销售地区使用属于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商标和品牌。2005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名单中记载泰赫雅特公司作为授权汽车企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总经销商,经营范围为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搜狐网、太平洋汽车网、车市网以及《休闲时尚》、《时尚座驾》杂志对TECHART改装保时捷汽车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