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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与泰赫雅特著作财产权纠纷(5)

时间:2011-04-13 11:30 中国法院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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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泰赫雅特中心建筑系由案外人中房建科公司和名典仕嘉公司所设计和装修,但泰赫雅特公司作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泰赫雅特公司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捷公司对涉案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保时捷公司要求对涉案侵权建筑物予以改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泰赫雅特公司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相关建筑作品的设计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赫雅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6元,由保时捷股份公司负担人民币556元(已交纳),由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2元,由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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