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折戟“优比速”

时间:2011-04-15 16:33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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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的一纸判决,快递行业纷争已久的“优比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尘埃落定(本报曾于2010年11月12日予以报道)。

据悉,此前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比速公司)、黄居群以侵犯“优比速UES”图文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全球快递巨头UPS在华公司——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比速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之后,败诉方广东优比速不服,并提起上诉。

作为上诉理由,广东优比速认为,公司对“优比速”文字的使用,是在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关包裹等物品上的使用也未构成突出使用。公司使用的商标和特有的快递包装与深&nbsp圳优比速公司提供服务相区分,不存在混淆和误认等。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深圳优比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广东优比速公司将深圳优比速公司、黄居群享有在先权的注册商标主要部分“优比速”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字号,其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双方提供的服务来源或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而依据深圳优比速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广东优比速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并且广东优比速公司具有攀附“优比速UES”商标故意等,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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