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已合法受让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涉案商标转让合同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
我们认为该注册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实际存在的财产权利。甲乙在离婚时并未对此财产归属进行处理,因此该注册商标作为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两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甲乙可以另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