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防行业最大商标争议案两次裁定三次判决历时九年(2)

时间:2011-04-29 09:54 法制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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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武建钢为上诉人。

北京市高法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于2009年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按理说,经二审终审判决,原告方均是胜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新的裁定。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再次裁定,却与原裁定相似”。袁思泉说。

第二轮上诉原告胜诉

《法制日报》记者查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新裁定。申请人依然是深圳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依然是上海北极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依然是: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争议商标仍由武建钢拥有。

对于这份与第一份裁定相似的新裁定,原告深圳艾礼富电子公司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袁思泉说:“被告依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依旧是武建钢,起诉的理由依旧是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不同的是时间,请求撤销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

北京一中院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裁定进行审核,并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理由基础上,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抵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深圳艾礼富公司要求撤销被诉裁定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行政行为的种类上,商标争议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争议裁定被撤销后,由于当事人的争议申请依然存在,除非发生当事人撤回其申请等法定导致争议程序终结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申请重新作出新的争议裁定,否则即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北京一中院在今年4月22日作出第二轮裁定: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新的《关于第1060011号“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袁思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被告有可能还会上诉,如果商评委第三次作出裁定,与前两次一样,原告还会上诉。如此循环,此案何时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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