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莉丝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公司的股价在一周内跌了不少,并接到大量股民甚至是国外股民的电话,消费者也纷纷退货。“被告方无视法律底线,随意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对公司的经济和声誉造成很大影响。事情发生后被告始终采取躲避的方法,注销了人人网上用户名,被告的父母也从未出面对此事表示过歉意。”这名负责人表示,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钱,是要给被告一个警戒作用,如果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公司也将把这笔钱用于慈善事业。
6月5日,法院主持双方调解。“上海克莉丝汀”提出:如果被告愿意在原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当着媒体和记者的面发布声明,公开道歉,可以减免赔偿金。这一要求遭到被告代理人的拒绝,8月3日,“上海克莉丝汀”书面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原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3 首次庭审涉及三大问题
8月15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木心没有出庭,她的代理律师张移答辩时认为,本案在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原告经济损失的认定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张移还认为,原告以名誉侵权诉讼为名,实质上涉嫌商业炒作,企图用资本的力量,钳制和打压公民网络言论自由表达。对原告错告被告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被告保留追索的诉权。
首先,100万元的损失是如何构成的?原告律师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经营利润;母公司克莉丝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以及处理此事件的人力物力损失,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700元等。
其次,有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被告代理人富敏荣律师认为,“克莉丝汀”品牌的权利人究竟是原告“上海克莉丝汀”还是发表澄清声明的“克莉丝汀国际”?只有确定谁是“克莉丝汀”品牌的权利人,这个权利人才是适格的原告。如果“克莉丝汀”的商誉权属于“上海克莉丝汀”和“克莉丝汀国际”共同所有,那么应当由两家公司共同提起诉讼,上海克莉丝汀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富敏荣律师还提出,人人网上名为木心(化名)的女性有500多人,原告如何把发帖的“木心”与本案被告“木心”联系起来,或者说作出同一性认定的?对此,原告律师称,凭姓名、性别、大学生的一般年龄,以及传闻被查封的奶油厂所在地金山区这几个要素,在公安派出所查到的被告信息,凭这些信息认定在人人网发布信息的就是被告当事人。
鉴于原告之前未对网页进行公证,原告律师当庭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要求进一步展开调查。9月上旬此案将再次开庭。
(编辑: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