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众电子听说有人在销售与自己专利产品相同的电脑机箱,遂让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市场3B0专柜,购买了“骐达358机箱”电脑机箱两台。之后三众电子以专利遭侵权为由将电子世界市场、产品经营者王东华一并告上法院。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经营者王东华被判停止销售侵犯专利产品,且赔偿原告三众电子经济损失5万元。
商场取证购入山寨版
2007年1月,付景辉开发了一款电脑机箱产品,并于2007年12月12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之后,付景辉与三众电子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该专利许可给三众电子使用,同时商定,如果市场上对该专利产品出现侵权行为,三众电子可以自己名义进行处理。
三众电子是一家专门研发、生产、销售电脑设备的大型企业,声誉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三众电子的该项产品投产后,以优良的品质,亮丽的外观和合理的价格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产品畅销全国远销海外,深受好评。就在这时,有人向三众电子反映,市场上出现同款式电脑机箱。
2008年4月24日,三众电子派员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市场某专柜,购买了“骐达358机箱”电脑机箱两台,并从该商场当场取得“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发票”一张,同时请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封存了“骐达358机箱”电脑机箱实物。
将商场厂家齐告上法庭
三众电子认为,其在华强电子世界市场购买的“骐达358机箱”,面板外观与自己享有专利的产品完全相同,已构成了对自身专利权的侵犯。同时,这款侵权产品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生产厂家标明为“广州市世纪联合腾跃机箱事业部”,明显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而单位厂址又在东莞,可见“骐达358机箱”属于没有合法来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众电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电脑机箱面板产品——骐达358机箱。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500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商场申辩代开发票无责
华强电子世界市场得知自己作了侵权案件被告一,向法院作出答辩:“三众电子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是被告王东华销售的。被告王东华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华强电子世界市场与其内部经营的商户,包括本案被告王东华之间仅仅存在铺位租赁关系,不参与市场内商户的销售经营活动。”言中表明,商场在侵权纠纷中不负有任何责任。
华强电子世界市场进一步申明,商场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对华强电子世界市场内的商户代征税收,代开发票,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已对本案被告王东华的经营行为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无主观过错。
另外,“商场没有在被告王东华的经营活动中获取除租金以外的不正当收益,亦没有为三众电子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因而商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本案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众电子对华强电子世界市场的诉讼请求。”
专柜经营者“责任自担”
2008年10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之一王东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确认,付景辉于2007年12月12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计算机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又于2007年12月20日与三众电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三众电子以独占的方式使用该专利在中国内地范围内制造、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
法院还确认,被告王东华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华强电子签订了“铺位租赁合同”经营电脑及相关产品。被告华强电子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为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市场内业户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代为征收应纳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费。2008年4月24日,王东华因华强电子世界市场为其销售本案被控侵权的“骐达358机箱”代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而出具“承诺书”,声明“该柜台所销售商品为法律规定的正版合法产品,所销售出的产品一旦发生商标、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与代开发票方华强电子世界无任何关系,该柜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涉案被告当事人为化名)
法院判决:专柜经营者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将被控侵权的“骐达358机箱”电脑机箱的面板与三众电子请求保护专利相比较,除被控侵权面板中间的扁圆形有数个插孔外,其他部分与三众电子专利外观相同。整体比较,二者外观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ZL200730130826.0专利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应受到保护。三众电子依法取得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
被告王东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抗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王东华未经三众电子许可,擅自销售与三众电子专利外观基本相同的同种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三众电子专利侵权,被告王东华应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三众电子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市场受有关税务机关委托,为场内业户代为开具发票并代为征税不应视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三众电子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公司自身独立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公司有帮助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所以,对三众电子要求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众电子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负担其为调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元,但没有提供其遭受损失的充分证据,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王东华停止销售侵犯专利产品,且赔偿原告三众电子经济损失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王东华负担。
律师点评:取证成功与否决定诉讼成败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徐静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涉及侵权案件。三众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应受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的关键是取证,取证成功与否往往决定诉讼的成败。三众电子购买了侵权物品、取得了侵权实物和销售单据,并委托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法院在庭审时,对上述公证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侵权案件涉及赔偿问题,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权利人选择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徐静律师指出,三众电子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损失等证据,以便法官计算赔偿数额,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法官享有的50万元损失的自由裁量范围内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万元,因此,对此法院不予全额支持,而根据实际案情酌定被告赔偿三众电子5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此外,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市场是受税务机关委托为场内业户代为开具发票,并代为征税不应视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三众电子无证据证明,被告华强电子世界公司自身独立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