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在近5年的时间内,一直未能获准将“途安”申请成出产汽车的商标,原因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与已经获准注册的汽车配件商标“安途”过于相似。
为此,大众状告商评委。今天上午,一中院没有支持商评委的观点,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对途安商标的复审决定。
2004年6月8日,大众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途安”商标。2006年4月,商标局初步审定大众公司在“摩托车、自行车、汽车轮胎”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但驳回该公司在“汽车、小轿车、越野车、野营车、汽车车身、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内装饰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安途”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安途商标早在1986年便被浙江某企业注册使用在汽车配件上。
此后,大众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8年9月16日商评委对复审申请予以驳回。大众公司为此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申请商标“途安”与“安途”在内涵和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区别,两个商标所涉及的性质、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也均不同;途安车目前已经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与安途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法官说法
虽然途安与安途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已经构成“类似”,但根据中文的认读习惯,由于两者的中文排序顺序不同,因此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驳回大众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复审的决定,并要求商评委对大众公司“途安”商标所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