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 菏泽市民选购鲁锦
4月2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鄄城县和嘉祥县两家鲁锦生产企业之间的诉讼进行二审。这起我省首例涉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案件,不但引起众多媒体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庭审现场还吸引了不少前来观摩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起历时两年的诉讼案件,双方到底在争什么?
“鲁锦”在菏泽根深蒂固
提起这起案件,应该追溯到2007年。
当年5月的一天,正因各种事务忙得不可开交的鄄城鲁锦公司总经理路维民,突然接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说他被一家公司告了,成为被告的原因,正是他非常热爱、把它作为一项事业追求的“鲁锦”。
原来,嘉祥鲁锦公司已将“鲁锦”注册为商标。嘉祥鲁锦公司认为,鄄城鲁锦公司的产品上使用“鲁锦”字样,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一听这事,我就有些发懵。大家都知道,鲁锦是我们老祖宗留下的宝贵遗产,是众所周知的通用名称,是历史财富,他们怎么能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事隔两年,提起当年接到传票时的情景,路维民依然是五味杂陈,“我们的产品有自己的商标,鲁锦只是像酒、面粉一样是这类产品的名称,是通用名称。如果嘉祥鲁锦公司把鲁锦也能当作他们的商标,就如同一个厂把‘面粉’注册成自己的商标,那么全国各地生产面粉的厂家,产品包装上都不能使用‘面粉’二字,这肯定导致市场大乱。嘉祥方面之所以取得了‘鲁锦’商标,后来我们分析,鲁锦虽然是通用名称,但只是在山东、特别是鲁西南一代流行,国家商标总局不太了解这个情况,才批准了他们的申请。不过,我们接到法院传票后,已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了这方面的情况,商标总局已受理,相信不久就有批复。”
鲁锦是鲁西南一带的家织土布及其一系列制品,据专家考证,鲁锦的工艺和制品有两千年的历史,发源于鲁西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织鲁锦还是农村妇女需掌握的基本技能。只不过,那时候这些产品不叫鲁锦,而叫棉布、土布、织锦等。“鲁锦”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的视野中,是从1986年8月20日开始,当时,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山东省艺术学院、山东省第二轻工业厅、北京民族文化宫联合在京举办“鲁锦与现代生活展”,鄄城100户农家妇女两个月织成布料、服装等上千件产品参加展览,并现场表演,此次展览的商品被抢购一空。展览期间,国家工艺美术学会的专家亲临现场指导,其后,又多次莅临鄄城指导,并在媒体上大力推荐和宣传。自此,鲁锦制品和技艺的研究、开发,鲁锦制品的生产逐渐普及,不断发展壮大。
1995年12月,以“鲁锦”命名的中国鲁锦博物馆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国鲁锦博物馆申报的鲁锦,被山东省政府列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鄄城鲁锦公司申报鲁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国家文化部公示。这充分说明,鲁锦和鲁锦工艺、制品不仅是山东人民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久的将来也会被确认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
“鲁锦”,就是我们公司的
对“鲁锦”,嘉祥鲁锦公司有关人员也深有感情。他们的代言人说,嘉祥鲁锦公司的前身是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多年来一直从事棉纺的工艺服装和床上用品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为了打造自己的品牌,1985年,他们经过调查考证,并组织了数位专家学者为他们的产品进行了命名,即将他们生产的棉布、工艺品、服装和床上用品等产品统称为“鲁锦”;1999年,他们又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拼音组合商标。
2007年年初,他们突然发现在济宁地区,有大量鄄城鲁锦公司的产品在销售。这些产品都在显著位置标明了“鲁锦”字样,并由鄄城“鲁锦”专卖店等众多专卖店进行销售。
他们认为,鄄城鲁锦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商标法》,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鄄城鲁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鲁锦”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责令鄄城鲁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判令鄄城“鲁锦”赔偿他们经济损失50万元等。
“鲁锦”是不是通用名称
2008年3月13日下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鄄城鲁锦公司和嘉祥鲁锦公司各自派出强大阵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后,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鄄城鲁锦公司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不能出现“鲁锦”字样,并赔偿嘉祥鲁锦公司25万元。
济宁法院的判决,让路维民及其它生产鲁锦的企业大失所望,路维民因此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认真筹备,4月28日上午,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法院把该案的审理放在了会议室,而不是普通的审判庭。旁听席上,不但有普通群众,还有来自省市各家媒体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庭审现场,庄重中充满了火药味,双方代理人都出示了大量证据和材料,从9时开始,激烈的争辩一直持续到近12时。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标识,是否侵犯嘉祥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应否变更其企业名称,并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解决上述两个焦点问题的关键是:“鲁锦”是否是一种民间纯棉手工提花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为此,鄄城鲁锦公司的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圣文,总结了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只字未提,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审判原则;二、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24、25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中没有鲁锦,进而认定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该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原审法院以是否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惟一标准是错误的。
对此,嘉祥鲁锦公司一一进行反驳,他们强调,确定是否是通用名称,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仅靠媒体报道就来确定。他们还拿着词典提出,如果说“鲁锦”指的是民间手工棉织布,“布”和“锦”是完全不同的,怎么能把老粗布叫成“锦”呢?
虽然辩论时双方是唇枪舌剑,寸步不让。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他们均表示可以接受法庭调解。为此,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场判决,将择期进行调解。
有关法律界人士分析,双方虽然接受调解,但他们的分歧较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届时,法院将依法判决。那么,能不能认定“鲁锦”是通用名称,将直接决定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