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神舟酒业状告贵州茅台商标侵权

时间:2010-03-22 20:47 商丘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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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回溯到1994年,当年4月28日,民权葡萄酒厂使用30多年的“长城”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被迫中止使用。时隔14年后,民权葡萄酒再次被迫卷入商标之争——2008年12月22日,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原民权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一次,民权人非常自信地坐在了原告席上,争得理直气壮。

    [背景]

   “长城”之争毁了民权葡萄酒

    创建于1958年的民权葡萄酒厂,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都是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葡萄酒生产基地,其产品“长城”牌葡萄酒不但是中国葡萄酒之王,还远销欧、亚、美、非、澳五大洲。由于民权没有口岸,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民权葡萄酒就由天津食品进出口公司为之注册“长城”商标向国外出口。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都必须在国外注册,但在当时计划经济的外贸体制下,注册由外贸公司大权独揽。在这样的经济大环境下,民权葡萄酒厂一直使用没有所有权的“长城”商标。

    1993年8月3日,天津食品进出口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签订了“长城”商标独家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由乙方在葡萄酒的生产、出口、经销业务中独家使用“长城”商标,甲方不再许可他人在葡萄酒上使用“长城”商标,同时,甲方自身也不再在葡萄酒上使用“长城”商标。合同还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商标代理人,对发生在境内外侵犯“长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并代表甲方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合同约定,天津进出口公司1994年4月28日正式通知民权葡萄酒厂停止使用“长城”商标。没有了驰名中外的“长城”商标,民权葡萄酒厂日渐衰落并走向分裂:1996年,民权农场收回在民权葡萄酒厂的产权,成立民权葡萄酿酒有限公司;1999年11月,民权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企业改制为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现状]

    “神舟”品牌又遭遇侵权

    由于民权葡萄酒厂一直使用的是没有所有权的“长城”牌商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权葡萄酒厂意识到了危机,上世纪80年代未开始在国家工商局注册自已的商标。1990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了“神舟酒业”在33类商品(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类饮料)中的“神舟”注册商标(第33类520013号),有效期至2010年5月29日。这就意味着,在33类商品中,神舟酒业合法拥有“神舟”注册商标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近18年来,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精心经营“神舟”品牌,“神舟”牌葡萄酒受到消费者的普遍好评。2008年10月30日,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向甘肃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捐赠了500件“神舟”牌干红葡萄酒。随着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船的成功发射并顺利返回,“神舟”这一品牌价值大大提升了,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也迎来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宝贵机遇。

    然而,却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了“神舟酒”,自己的“神舟”商标被侵权了!

    2007年,民权神舟葡萄酒业公司得知贵州茅台生产“神舟酒”的消息后,曾于当年8月1日到生产场地实地查看,发现茅台“神舟酒”确实使用了“神舟”商标。2008年7月,民权神舟葡萄酒业公司再次发现,贵州茅台已开始在河南、广东等地大规模销售“神舟酒”。非但如此,许多经销商竟然误以为民权神舟葡萄酒业公司是小厂在“傍”名牌,为避免法律纠纷而不敢再与民权神舟葡萄酒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又一次遭遇商标危机,对神舟葡萄酒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不啻像挨了闷头一棒!

    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继领说:“发现侵权事实之后,我们公司曾给贵州茅台公司发去律师函,但茅台公司置之不理。鉴于贵州茅台酒在全国酒界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社会上无人不晓的知名度和我们无法相比的经济实力,我们公司无法与之抗衡。但正是因为这样,现在市场上反倒把我们真‘李逵’当成了假‘李鬼’,认为我们公司在生产假冒产品,起码是在‘傍’名牌。由此造成我们公司的信誉度下降,经营困难加大。因此,我们起诉贵州茅台,也实在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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