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浓浓"商标未遭侵权
程桂华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平分糖果厂的商标权?小企业状告跨国糖果公司侵权的案件是否能获胜?
“阿尔卑斯”是世界知名的糖果品牌,其“浓浓奶香情”系列更是深受欢迎,但“浓浓”两个字也是浙江龙游一家糖果厂的注册商标。
平分糖果厂将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公司起诉到金华市中级法院,要求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浓浓奶香情”的包装,停止带“浓浓奶香情”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索赔20万元。
在法庭上,平分糖果厂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作出以下的陈述:
被告未经许可就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我们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我们平分糖果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底,发现印有“浓浓奶香情”包装的“阿尔卑斯”糖果出售,但并未在意,直到经销商拒绝销售该厂产品,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印有‘浓浓奶香情’的这些糖果,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1999年至2003年,每年销售收入在500万—700万元,但随着阿尔卑斯奶糖以“浓浓奶香情,甜蜜如拥抱”为主题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使得市场销售一蹶不振。
不凡帝范梅勒是欧洲第二大糖果公司,1994年起在上海设立(中国)公司,开拓中国市场。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的“浓浓”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准许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范围包括巧克力、糖果。该公司表示,早在1996年在大中华区销售的“阿尔卑斯”糖果就将“浓浓奶香情”印在外包装上。
法庭调查到以下事实:
“阿尔卑斯“包装上确实有“浓浓奶香情”字样,但并未突出使用“浓浓”二字,突出使用的仍是“阿尔卑斯”商标,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浓浓”确实是平分糖果厂的注册商标,“阿尔卑斯”奶糖包装上也确实有“浓浓奶香情”字样,案件事实相当简单,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上。
法院作出以下的裁决:
商标侵权成立要件之一是在客观上对公众造成误导。被告在糖果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其有权使用的“阿尔卑斯”文字和图形商标,其同时在包装上使用了字体较小的“浓浓奶香情”字样,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并不会构成对“浓浓”商标的侵犯。而且“浓浓”本身属于一个固有的形容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较弱。
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网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