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标刺痛后的搜狐
程桂华
世界步入电子时代,网络成了人们日常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搜狐、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也成为人们了解世界的重要窗口之一。
搜狐,中国互联网知名品牌,2008年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近年来,有关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簿公堂的新闻,更是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作为中国互联网知名品牌和中国互联网主流人群获取资讯和交流三大网络平台之一的搜狐,其一举一动均受到人们的关注,想搭“搜狐”顺风车的大有人在
在2008北京奥运会即将到来之际,作为奥运合作伙伴的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因其关联企业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申请注册“搜狐”商标未获批准,而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商评委做出的“搜狐”商标驳回复审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搜狐爱特信公司向法庭做出以下的陈述:
2002年,搜狐爱特信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衬衣、衬衫、裤子等商品上注册“搜狐”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兴发服装公司2000年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公告的“搜狐SOU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所以驳回了搜狐爱特信公司的注册申请,该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在复审期间,搜狐爱特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办理的商标申请等其他各项权利转由搜狐公司继承。同时,搜狐公司还向商评委就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商评委仍以搜狐爱特信公司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该请求予以驳回。
搜狐公司不服商评委这一驳回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搜狐爱特信公司与搜狐公司系关联企业,原告提出的撤销申请,应视为搜狐爱特信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且在复审期间,搜狐公司要求商评委将撤销引证商标的案件与申请商标的复审案并案审理。但商评委无视两公司之间的关联及上述并案审理请求,未针对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评审,亦未听取搜狐爱特信公司及搜狐公司的意见,其所作复审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我们不论这起案件的是非标准,而看 被商标刺痛后的搜狐,将在商标保护方面采取怎样的维权行动?
首先, 搜狐公司在商标保护方面有过大力度进行维权,但收获甚微。其次,在26个类别中共有46件“搜狐”文字商标(包括未授权)方面也有过注意。最后,搜狐公司与相关企业犯了同样的过失:申请注册的商标只占1/5。
这样的事实再次触痛了媒体商标保护方面的软肋。
知名网络媒体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自然引来了各方面的瞩目
搜狐公司为商业利益商与评委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上的体现,也说明了国内一些企业普遍遭遇的问题:一个企业当其拥有一定知名度,在企业实力增强后,往往会进行产品延伸活动,这个时候才考虑商标,显示出不当。
虽然,商标是品牌最基础的属性,但是,企业要做大品牌,就要将商标的保护工作做足。
就本案来看,假设搜狐公司在企业发展之初,能够像家乐福、沃尔玛等企业在相关商标类别上进行全面保护,那么今天的案件就可以避免。
(本网编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