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一事,向国家工商局反映了以下事实: 作为被告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原告人的《读者》杂志社在某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 被告作出以下反驳: 被告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 国家工商局查清了以下事实: 被告海南出版社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出以下批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海南出版社开始了以下行政执法: 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