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 江淮汽车“五叉星”另类自卫

时间:2011-02-14 11:43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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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作为我国民族品牌汽车发展的领跑企业,其椭圆形的“五叉星”标识广为人知。为保卫这个“五叉星”,江淮汽车主动提起要求法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被告是山西大运汽车旗下的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新出现的一种诉讼类型,是当事人主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诉讼。

起因

广州发来律师函

2010年3月26日,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汽公司)发来《律师函》,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红太阳公司获得商标注册号为第4233581号和第4425670号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小型机动车、运货车等12类。

《律师函》中还称,红太阳公司调查发现江汽公司制造并于市场上销售的“瑞风、瑞鹰、宾悦、同悦”等系列汽车所使用的尚未获得商标注册的五星标识,与红太阳公司已取得注册的商标高度相似,已严重侵犯了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敦促你公司立即停止在汽车、公司网站和宣传材料等事项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一切与涉嫌侵犯红太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产品……”

收到《律师函》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汽集团)查明,红太阳公司两个注册商标,其中一个图形商标为:正圆形框内衔正空心五角星,空心五角星正中含有一变形的中文“运”字,图案为二维平面图。另一个商标为:正圆形框内衔实心正五角星,右边上部为大运黑体中文,下部为汉字大运的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五角星正中是一图案。内衔的实心五角星图案为三维效果图。红太阳公司的商标注册于2004年,2009年开始运用在大运重车上。

而江汽集团于2005年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并投入使用的标识为:椭圆形单边圆框内衔五叉星(细长的非标准五角星),五叉星为立体标志。

江汽集团的上述椭圆形加五叉星+JAC文字,即JAC及图组合商标因红太阳公司提出异议,尚未获得注册,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已在汽车业界、消费者中获得一定知名度。

意识到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江汽集团于2010年4月15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诉讼。实际使用商标标识的江汽公司也提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明确其诉讼请求与江汽集团相同。

一审

两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看待,这两种冲突商标显然是不相同的。”一审法院法官认为,这两种图形商标不管是从图形的构图还是从图形的整体结构来看,都具有明显的差异,属于不相近似的商标。

合肥中院一审认定,江汽集团持有的在瑞风、瑞鹰、宾悦和同悦汽车商品上使用的椭圆形加五叉星商标对红太阳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红太阳公司发函警告江汽集团、江汽公司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不当。江汽集团、江汽公司请求确认其持有和使用的涉案图形商标不构成对红太阳公司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但江汽集团、江汽公司没有证明红太阳公司的不当警告行为对其企业商誉产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对江汽集团、江汽公司请求红太阳公司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江汽集团所有,并由江汽公司使用的椭圆形加五叉星未注册商标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第4233581号和第44256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红太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红太阳公司认为,江汽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红太阳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乎完全相同,且使用于同一类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显然构成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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