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汽集团、江汽公司答辩称:红太阳公司恶意发函的行为导致江汽集团、江汽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江汽公司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标识与红太阳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经比对,在商标发音、外形和含义等方面,差异很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终审
“五叉星”没有侵权
安徽高院认为,对于未注册商标,虽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用权,但只要其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对于该非注册商标之上的其他正当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认定江汽公司使用的“椭圆形加五叉星”商标标识是否侵犯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判断江汽公司使用的该商标标识与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标法确立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原则,对江汽集团授权江汽公司使用的“椭圆形加五叉星”商标标识与红太阳公司的第423358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发现,江汽集团、江汽公司标识中的椭圆形、实心五叉星、不等长的五叉及其三维立体效果图,与红太阳公司标识中的正圆形、正空心五角星、等长的五叉和其中的变形汉字及其二维平面图,尽管两者均取自“五角星”这一共同元素,但两者的图形商标不论是从图形的构图还是从该图形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来看,在外观上以及视觉效果上都具有明显的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那么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红太阳公司的第4425670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安徽高院认为,按照规定,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
红太阳公司的第4425670号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红太阳公司在使用该组合商标时,应当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而不能单独使用该商标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对组合商标进行任意拆分要求保护其中的某一部分。
红太阳公司虽对其图文组合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然而在实际要求保护过程中,红太阳公司对该图文组合商标进行了拆分,实质上要求单独对“正圆形框内含正实心五角星”图形部分加以保护,该要求保护行为与红太阳公司取得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不相一致。
具体来说,首先,两讼争商标整体经比对并不相同。
其次,对于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内容和文字意义往往成为商标识别性和特殊性最显著的特征。
红太阳公司的组合商标由汉字“大运”和汉语拼音“DAYUN”及正圆形中的正实心五角星组成,该组合商标最为显著的实质部分亦即主要认读部分是汉字“大运”,而非“正圆形框内含正实心五角星”的图形。
而江汽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并无汉字“大运”,亦无汉语拼音DAYUN,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安徽高院于近日驳回红太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