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撤诗仙太白商标 题写人败诉

时间:2011-04-15 16:30 重庆商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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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诗仙太白公司”)收到了一份决定公司“生死”的判决书:4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陈文福(“诗仙太白”商标中这四个字的著作权人)上诉撤销“诗仙太白”商标的申请被驳回。这意味着,这桩经过一次裁定、两次判决的案件暂时告一段落,诗仙太白公司能继续持有“诗仙太白”商标。昨日,陈文福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何兴明告诉记者,将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7年

第一次交锋

国家商评委:申请商标得到默许

2007年6月18日,陈文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国家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认为自己作为“诗仙太白”这四个字的著作权人,诗仙太白公司并没有就此向自己支付报酬,因此请求撤销“诗仙太白”商标注册。随后,诗仙太白公司向国家商评委作出答辩。

陈文福何许人?昨日,记者多方联系陈文福未果。综合一次裁定、两次判决的材料,记者得知,陈文福现年70岁,为中国书法家协会、美术协会理事,中国名家书画院名誉院长。1982年,陈文福任职诗仙太白公司前身四川省万县地区太白酒厂,职务为工会宣传干事。昨日,陈文福方在北京市高院终审时的代理律师冯伟告诉记者,陈文福于1989年从太白酒厂退休,现卧病在床。

据了解,1985年,厂里为了申请注册“诗仙太白”商标,请陈文福写了几幅内容为“诗仙太白”的书法。正是这四个字,引起了后来的事情。“上世纪80年代的事情,翻到这时说,是不是过期了哟?”昨日,诗仙太白公司法务部副部长陈凯告诉记者,答辩时他们提出了这个疑问。按《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满5年后不能提争议裁定申请。“我们的商标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21日,他提裁定申请的时间是6月21日,刚好满了5年,过了时效。”陈凯说。但国家商评委调查后发现,2002年6月10日,陕西太白酒厂对重庆的太白酒厂将使用“诗仙太白”商标提出了异议,直到2006年7月19日,商标局才裁定重庆方注册有效,商标注册时间应按此计算。

据了解,陈文福输在一条重要的理由上。国家商评委认为,根据陈文福提供的证据材料,他当时“明知其用途为万县太白酒厂申请商标注册,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书写了多份供筛选,由此可视为‘诗仙太白’商标的申请得到了经约定的默认许可”。国家商评委因此裁定,“诗仙太白”商标予以维持。陈文福方对此并不服气,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

第二次交锋

北京一中院:“未经许可”缺少依据

2010年8月23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锋的焦点集中在陈文福是否默许“诗仙太白”四个字作为商标使用。

陈文福方主张,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创作要当做商标使用。诗仙太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天翔认为,多种证据表明,陈文福是知晓要把这几个字当做商标申请使用的。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定,陈文福方提供了4个人4份经公证的证言,这4个人当时都在太白酒厂工作,分别是时任供销科科长的谭登华、代行厂长职务的副厂长李德清、基建科科长张有为、供销科职工向如国。4个人的证言中均有的内容是:“1985年,万县太白酒厂申请注册‘诗仙太白’商标,谭登华负责此事,安排向如国找到陈文福用毛笔书写了4份‘诗仙太白’,后李德清在其中挑选了一幅作为商标标识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北京市一中院还提到:“考虑到陈文福当时系万县太白酒厂的工会宣传干事,以及当时的中国国情和政策等因素,陈文福称公司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注册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该院据此维持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陈文福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高院”)上诉。

2011年

第三次交锋

北京市高院:所用作品构成事实合同

2011年2月9日,北京市高院受理了此案。陈文福方的代理律师行由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换为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新的代理人为冯伟律师。诗仙太白公司也增加了委托代理人,请来了专业的商标事务机构西南商标事务所,其职员袁野作为委托代理人之一。

昨日(2月8日),陈文福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何兴明告诉记者,当时,厂里的人给陈文福说的是作为瓶贴使用,并没有说作为申请商标使用。诗仙太白公司把它作为商标使用,明显侵犯了陈文福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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