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北京市高院审理时,北京市高院认定,陈文福为公司书写数幅“诗仙太白”作品,可见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
陈文福方再次举证说,1985年万县太白酒厂申请商标“诗仙太白”并没有用他的作品,2002年诗仙太白公司申请商标时才使用。诗仙太白公司委托代理人之一袁野则表示,双方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无论什么时候使用,是己方的自由。对此,北京市高院支持了诗仙太白公司的意见。
4月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陈文福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态度
陈文福将抗诉
诗仙太白称奉陪
昨日,二审时陈文福方的代理律师冯伟告诉记者,他已经大概知道结果了,但估计要今天才能收到正式的判决书。当记者问到是否将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时,冯伟表示,这是一条可行的法律途径,他将向陈文福方建议,但最终的决定都得由陈文福作出。陈文福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何兴明则告诉记者,自己还没有收到正式的终审判决书,如果结果是维持原判,他将建议陈文福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对于陈文福方的态度,诗仙太白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对方要继续走法律途径,他们将奉陪到底。
专家点评
诗仙太白差点损失上亿元
昨日,中企商标鉴定中心西南分中心副主任陈晓葵告诉记者,“诗仙太白”是中国驰名商标,按业内评测价值至少上亿元。如果失去“诗仙太白”商标,诗仙太白公司将直接面临上亿元的品牌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和其它间接损失。据记者了解,去年诗仙太白公司的营业额近10亿元,而诗仙太白系列产品是该公司的主打产品。
重庆大学知名企业管理专家曾国平教授则表示,企业和员工之间,就一些非本职工作之外的劳务,最好是签订额外的合同,在合同中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楚。一旦发生纠纷,才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