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为何赢了官司不“开心”?(2)

时间:2011-04-28 10:49 科技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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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还指出,原审判决判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足以消除互联网用户对涉案两家“开心网”所产生的混淆、误认后果。

对此,开心网认为,千橡公司是在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后,更新注册并使用“kaixin.com”域名开通“假开心网”。李云德说,原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被告的域名晚于原告的域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不能得出这一判断,其判断标准显然违背了法律规范。

事实上,2010年9月20日,千橡集团宣布合并旗下的“开心网”和人人网,现在登录“kaixin.com”的网址,即跳转至人人网界面。开心网方面认为,这意味着千橡公司实际上仍未停止对开心网的侵权,人人网继承了“假开心网”的不正当利益,人人网与“假开心网”合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开心网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及其对此事发表的看法,被告代理律师马娜表示,按照其和委托代理人的约定,她目前不方便发表意见,至于千橡将如何应对,她称将看事态进一步的发展。

李云德则乐观表示,相信中国的法律一定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我们认为再审应该能够成功”。

■ 专家说法

侵权赔偿额计算仍是难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原则上有明确规定,一是依据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二是根据侵权人因为非法侵权获得的利益,三是在前两者无法判断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定赔偿额自己裁决。“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求相关当事人的举证,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做出判决。”

此前,多名互联网知名专家均表示,“真假开心网”案对于中国互联网发展具有标本意义,李顺德则认为,因为开心网受关注度很高,相对而言影响也会大一些,对促进互联网的规范作用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宜过分夸大此案的“标本”意义,它毕竟是一场正常的商业竞争。

华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王汉坡同意李顺德的看法,也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知识产权案件。他补充道,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额都是审判中的难点,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不好计算。“在受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是不高于50万元,法官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决。”

王汉坡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赔偿并不带有惩罚性质,只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赔偿额拿出证据。”

■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由程炳皓创办的开心网上线运营。凭借“朋友买卖”、“争车位”等服务迅速占领白领市场。千橡曾提出以1亿元收购开心网,不过遭到开心团队拒绝。

随后2008年10月14日,千橡用早已购得的kaixin.com域名,推出了另一个开心网,除网站名称一模一样外,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也几乎与开心网完全相同。

2009年5月,开心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千橡公司侵犯了开心网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对开心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千橡公司今后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网人民币4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开心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要求被告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1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认定被告方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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