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苏州高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中院审理的一起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入选十大案件,据介绍,这是全国首起涉及集成电路专有权案。
据了解,从199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评选活动;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评选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评选“十大案件”之外,同时公布五十件典型案例。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享有一种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告与案外一公司订立协议开发B集成电路。被告对原告销售的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形成B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给案外公司,获得10万元设计费。
后案外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管芯并优先销售给被告,被告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C、D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获利5万多元。
原告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A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及诉讼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因此,被告依其与案外公司的协议开发B集成电路,通过反向剖析的手段,复制了原告涉案A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案外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A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构成对原告A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集成电路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支柱,作为集成电路产品核心技术的布图设计也随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条件和国际贸易的关注焦点,决定了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但自2001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相关理论探讨仍相当薄弱,全国法院对该类案件也没有现成成熟的审理模式,尚没有认定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先判决可资借鉴。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判决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该案的裁判,在证据固定、权利内容的理解、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的原则、方法以及侵权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有益的探索,为此类案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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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产知名品牌为驰名商标
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于2001年获准注册“AT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车辆用空调器等。
2001年起,奥特佳公司商品的销售网络逐步覆盖黑龙江、广东等21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至美洲、东南亚等多个国家。2005-2007年度奥特佳公司销量和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中均排名第一。
奥特佳公司的“ATC及图”商标获得了“南京市著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等称号,在相关行业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2008年9月,奥特佳公司发现南京一汽车维修公司销售贴有“ATC及图”和“奥特佳”商标的汽车电瓶。
奥特佳公司认为该汽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驰名商标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奥特佳公司“ATC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ATC及图”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将“ATC及图”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被告在并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但也会给消费对象造成错误的联想或误认,从而使奥特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因此,依法应当对奥特佳公司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点评: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本身已经处于驰名状态的事实的认定,而不是经司法认定后商标才变得驰名,因此商标是否驰名并不取决于司法认定,而是由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水平决定的。本案中,原告奥特佳公司“ATC及图”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培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最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