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渝三中法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小兵,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石梅,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佳佳,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杨佳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陈雪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生荣、代理审判员贺付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小兵、石梅,被告杨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诉称:泸州老窖公司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注册资金871,399,700元,总资产逾44亿元,拥有我国建造最早、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是国内酿酒行业第一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第一窖”、“国宝窖池”,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屡获国际金牌,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2001年原告推出“瀘州老酒坊”这一品牌,沿袭传统酿酒技艺,所酿酒品香浓协调,酒质澄净、馥郁芬芳、回味清甜,在市场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亲睐。2003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瀘州老酒坊”商标,注册证号为3320563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酒、米酒上。经过原告长期连续使用和推广,“瀘州老酒坊”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声誉,其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各地,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年年攀升。先后荣获“中国企业最佳形象AAA级”、“中国明星企业”、“走向世界的100家中国名牌”等众多荣誉,与国窖1573、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泸州老窖特曲(大曲)共同成为公司的主导品牌。原告投入巨资通过各种形式对“瀘州老酒坊”商标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瀘州老酒坊”商标在行业及全国市场上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原告“瀘州老酒坊”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正是由于原告所拥有的“瀘州老酒坊”商标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有着良好的社会经济价值,被告杨佳佳才利用这一点把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原告商标音译后作为域名的最重要部分,并向原告高价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瀘州老酒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据此,请求认定原告的第3320563号“瀘州老酒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1、被告杨佳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luzhoulaojiufang.cn”域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杨佳佳辩称:一、我注册的“luzhoulaojiufang.cn”域名主要部分虽然是“瀘州老酒坊”的拼音,但与“瀘州老酒坊”商标的中文表现形式是完全不相同的,两者使用的地方也不相同,不存在侵权问题。二、我把此域名转让给原告,是为原告着想,收取转让费完全合情合理,并不存在恶意注册域名谋取利益。三、我没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示了下列几组证据:
第一组,拟证明原告系“瀘州老酒坊”商标权利主体的证据。
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类型为上市公司,注册资本871,399,700元;
2、“瀘州老酒坊”商标注册证,2003年9月14日原告取得第3320563号“瀘州老酒坊”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
第二组,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该组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拟证明相关公众对“瀘州老酒坊”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
1、国务院文件、奖状、奖牌若干,载明:原告的泸州老窖池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被确定为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原告1997年9月荣获全国酒行业明星企业、1995年8月荣获中国明星企业称号的荣誉证书;
3、2002--2003年度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奖,2003--2004年度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奖,2005--2006年度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卓越奖等证书,拟证明原告荣获上述奖项;
4、原告荣获全国酿酒行业百名先进企业的荣誉证书;
5、原告荣获2004年度、2005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的荣誉证书;
6、原告荣获2006年度中国酒业文化百强企业的荣誉证书;
7、原告获连续国家检测达标企业(品牌)的荣誉证书;
8、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评估“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8546亿元的品牌评价证书;
9、“泸州老窖”在2005CCTV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调查活动中成为上榜品牌的获奖证书;
10、原告成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批公布的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荣誉证书;
11、原告作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证书;
12、原告被评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证明;
13、“瀘州老酒坊”商标被评为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证书;
14、2008年5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认定“瀘州老酒坊”酒属泸州老窖公司的主导产品之一,多项经济指标均位居全国白酒行业前列的证明材料;
15、原告荣获2001年度全国五一劳动奖的奖状;
16、原告荣获四川省2003--2004年度最佳文明单位,四川省先进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证书;
17、原告自1990年起连续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证书;
18、原告荣获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证书;
19、原告荣获质量诚信、关注民生2004年“3.15”同盟企业的证书;
20、原告荣获2002年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6年度四川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证书;
21、原告荣获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证书;
22、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定原告的信用状况为AAA级的证书;
23、在国际认证联盟(IQNET)论坛上,原告被授予管理优秀奖的证书;
24、原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评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证书;
25、原告“泸州”牌商标荣获首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证书。
第二部分,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1、地区总经销合同,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在2001年最早使用开始,至今已达7年之久;
2、引证商标资料,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02年9月26日;
3、2003-2004年“瀘州老酒坊”销售合同,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的持续使用;
4、2005年“瀘州老酒坊”销售合同,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的持续使用;
5、2006年“瀘州老酒坊”销售合同,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的持续使用;
6、2007年“瀘州老酒坊”销售合同,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的持续使用。
第三部分,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持续广告宣传的证据。
1、2004年度—2007年度广告费统计,原告为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在最近几年投入广告费高达4892万元;
2、广告合同,原告于2004年通过长沙创研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在湖南常德新闻综合频道、湘潭新闻频道、怀化新闻频道、彬州新闻频道、青岛新闻频道、临沂综合频道、淄博影视频道、聊城电视台投放广告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
3、2007年原告通过第二届国际武术搏击争霸赛总冠名在重庆电视台卫星频道、都市频道、新闻频道、影视频道发布“瀘州老酒坊”广告;
4、2006年原告通过北京华视瑞得广告有限公司在CCTV-1发布“瀘州老酒坊”品牌形象广告,投入广告费用高达5500220元;
5、2007年原告通过北京雅视恒志广告有限公司在CCTV-1发布“瀘州老酒坊”品牌形象广告,投入广告费用高达5142556元;
6、2004年原告通过河南风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河南省25个市县电视台发布“瀘州老酒坊”广告;
7、2005年原告通过信盛达销售策划中心制作“瀘州老酒坊”影视广告片;
8、2006年原告制作高速公路看牌、桥体、三面翻等户外广告,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
9、原告在《糖烟酒周刊》、《重庆时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商报》、《重庆晚报》、《南充晚报》、《延边晨报》、《重庆日报》、《石家庄日报》、《燕赵都市报》、《河北日报》、《重庆广播电台》等相关媒体对原告“瀘州老酒坊”商标进行宣传报道;
10、九九重阳尊老敬老月赞助万瓶“瀘州老酒坊”;
11、赞助冠名2007“瀘州老酒坊” 杯中国•重庆武隆国际山地户外运动公开赛;
12、湖南省第十届运动会指定“瀘州老酒坊”为接待用酒;
13、原告制作路灯、公交车站、酒店、酒票、街道、全国各大商场、超市广告牌等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
14、原告通过打火机、酒具、茶叶、汽车香水饰品、挂历等促销宣传“瀘州老酒坊”;
15、原告积极参与CCTV“爱的奉献”全国大型赈灾义演捐款2680万元,进一步提升“瀘州老酒坊”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6、原告对“瀘州老酒坊”品牌的广告投入广告宣传发票,约7572万元。
第四部分,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岗位信息表;
2、国家商标局受理原告对四川隆昌宫宴酒业有限公司的老酒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3、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假冒“瀘州老酒坊”商标的行为予以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部分:拟证明“瀘州老酒坊”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公司营销中心大楼、产品质量控制研究中心、罗汉酿酒基地、生产现场、制曲生态园图片,原告注册资本金871,399,700元,实力非常雄厚;
2、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等领导视察品尝公司产品;
3、2005年度—2007年度质量检验符合优级标准;
4、“瀘州老酒坊”销售区域,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5、原告的部分销售合同;
6、原告的部分销售发票;
7、泸州市国税局、泸州市地税局证明原告2005年的销售收入为141032万元,利税39911万元,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181391万元,利税80481万元,2007年的销售收入为264999万元,利税157028元,销售区域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
8、2005年度—2007年度审计报告,原告产值逐年递增,资产近三年来快速增长,现已高达44亿元;
9、证书、奖牌,原告所酿酒品被授予金爵奖,为钓鱼台国宾馆特供酒,屡获金质奖章,获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优级酒类产品认证,中国十大文化名酒,被许可使用世界名牌消费品认证标志。
第三组,拟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
1、域名注册信息,被告将“瀘州老酒坊”音译后作为主要部分注册的www.luzhoulaojiufang.cn域名;
2、公证书,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欲以10000元的价格转让www.luzhoulaojiufang.cn域名。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注册的“www.luzhoulaojiufang.cn”域名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没有举示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只在关联性上提出了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旨在证明自己持有的“瀘州老酒坊”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以及被告注册使用的“www.luzhoulaojiufang.cn”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因此,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本院认证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营泸州老窖系列酒的生产、销售,公司总资产现高达44亿元。该公司2001年开始使用“瀘州老酒坊”商标,2003年9月14日在国家商标局获得“瀘州老酒坊”商标注册,注册证号为3320563号,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商品上,至今已持续使用7年。“瀘州老酒坊”品牌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主要荣誉有:原告的泸州老窖池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为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被国家统计局、中华酒文化研究会评为全国酒行业明星企业、中国明星企业 ,荣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的2002--2003年度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奖;2003--2004年度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优秀企业奖;2005--2006年度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卓越奖;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评定为全国酿酒行业百名先进企业;荣获2004年度、2005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2006年度中国酒业文化百强企业;连续国家检测达标企业(品牌)。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评估“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泸州老窖”在2005CCTV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调查活动中成为上榜品牌;泸州老窖公司成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批公布的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泸州市知名商标企业、获2001年度全国五一劳动奖;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认定“瀘州老酒坊”多项经济指标均位居全国白酒行业前列;“泸州牌”商标获首届中国驰名商标。近年来,泸州老窖公司被评为四川省最佳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四川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认定原告的信用状况为AAA级,在国际认证联盟(IQNET)论坛上,原告被授予管理优秀奖,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牌。
近年来,原告先后投入巨资在中央电视台CCTV-1、湖南常德新闻综合频道、湘潭新闻频道、怀化新闻频道、彬州新闻频道、青岛新闻频道、临沂综合频道、淄博影视频道、聊城电视台、重庆电视台卫星频道、 都市频道、新闻频道、影视频道、河南省25个电视台等各级电视媒体上发布广告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在《糖烟酒周刊》、《重庆时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商报》、《重庆晚报》、《南充晚报》、《延边晨报》、《重庆日报》、《石家庄日报》、《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等各级报刊杂志上宣传“瀘州老酒坊”商标;制作发布户外高速公路、灯箱、桥体、公交车站等广告;全国各地商场的促销广告;广播电台广告;全程冠名赞助各级国际国内赛事;积极参与CCTV“爱的奉献”全国大型赈灾义演捐赠,广告费用约7572万元。
“瀘州老酒坊”商标自使用以来,产品质量优良,符合gb/t10781.1-89标准优级要求,产销量不断增长,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代理商销售网点遍布北京、重庆、昆明、广州、成都、西安、南京、贵阳、上海等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原告2005年的销售收入为141032万元,利税39911万元;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181391万元,利税80481万元;2007年的销售收入为264999万元,利税157028元;公司资产近三年快速增长,现已高达4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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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年4月29日,被告杨佳佳注册了“luzhoulaojiufang.cn”域名,于同年5月4日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希望原告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域名。原告对该邮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杨佳佳注册“luzhoulaojiufang.cn”域名,并欲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有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实施了“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即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案被告杨佳佳注册“luzhoulaojiufang.cn”域名的主要部分“luzhoulaojiufang”系原告“瀘州老酒坊”商标的拼音音译,且被告欲以高价出售该域名给原告,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如果“瀘州老酒坊”商标系驰名商标,则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而“瀘州老酒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和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关键。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现原告在诉讼中已提出认定“瀘州老酒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有必要对“瀘州老酒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结合以上要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的“瀘州老酒坊”商标从2001年至今,使用的时间长达7年;产品质量优良,多次荣获国家级、省市级质量优质奖项;宣传力度大,近几年的广告费用达7572万元,宣传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销售遍及全国各地30多个省、市、自治区,销售收入逐年大幅递增,2007年的销售收入逾26亿元;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断地获得多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奖项,在相关公中众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注册证号为3320563号“瀘州老酒坊”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注册“luzhoulaojiufang.cn”域名,并欲以高价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其注册的行为显然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瀘州老酒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供损失的依据,本院根据侵权的事实和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佳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侵权,注销“luzhoulaojiufang.cn”域名;
二、由被告杨佳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杨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刘生荣
代理审判员 贺付琴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