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太太”驰名商标案

时间:2010-04-08 17:45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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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武知初字第31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十社福园东边。 

法定代表人林春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李国荣,男,1964年9 月28 日出生,系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个体业主,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127-2号602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洋,广州卡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诉被告李国荣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7 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被告李国荣的委托代理人黄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太太公司诉称,“好太太”注册商标原由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l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于2000年6月1 4日公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07896,注册商品为第2 1类晾衣架。该注册商标于2002年11月2 1日被核准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1O月7日再次被核准转让给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之后该商标再次转回原告所有,并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该注册商标的前后权利人,均十分注重品牌战略和品牌的培植。经过商标权人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和质量管理,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依法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理由:1、“好太太”商标从1999年2月开始持续使用至今。好太太公司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销售商3120个。商标权人主营的晾衣架产品先后获得了四十多项专利,获得了瑞士SGS颁发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为了方便消费者,还开通了800个全国消费者免费服务热线,以保证‘‘好太太”产品的良好质量和售后服务,通过权利人多年来的持续使用,已经使“好太太’’商标成为知名名牌。 “好太太”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广,现在产品已经远销国外的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世界各地。2、从1999年开始到现在,权利人一直对“好太太”商标以各种形式进行着广泛宣传,宣传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范围广。自2000年开始,商标权人不断地在CCTV-1、CCTV-3 、CCTV-8播放广告,同时,还在广东有线、深圳、沈阳等地播放电视广告,并聘请影星林心茹、蒋雯丽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为之宣传。除此之外,在《女友》、《家庭》等杂志上刊登广告。3、经过权利人持续使用和宣传,1999年,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产品评估中心对包括好太太公司在内的两千多家企业进行社会评价调查,“好太太”晾衣架被消费者评为“中国公认名牌”;2000年市场调查活动中,其品牌知名度、服务满意度、市场占有率、质量美誉度等指标名列前茅,为同行业第一品牌;2002年5月30日,“好太太晾衣架、旋转衣架’’被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评上“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产品质量连续多年稳定合格企业’’;2003年3月15日,“好太太’’牌自动晾衣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介为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2003年第50期的《经济报导》中,报导了“好太太”已经成为晾衣架行业的第一品牌,家喻户晓,市场占有率更是在75%以上”;2004年2月的《广州统一战线杂志》、2 004年1 1月9日的《亚太经济时报》均有类似的报道。4、随着“好太太”商标在全国知名度的增加,致使很多不讲诚信的公司、企业和人员以假冒、“搭便车’’等形式进行侵权,其中有些违法行为也受到了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依法查处。5、商标权人注重企业内部管理。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个防御性商标。依照法律规定,“好太太’’商标具备了驰名商标的各种构成要素。 

被告李国荣在明知 “好太太’’商标有名的情况下,于2OO3年3月成立以“好太太”为字号的企业,从事包括“晾衣架’’产品在内的经营活动,明显具有搭“好太太”便车的恶意。此外,在其生产销售的衣架产品上标注并不存在的所谓“韩国独资好太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并将“好太太”英文“G00D WIFE”标注在其显著位置。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升降衣架”,与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 “晾衣架”属于同类产品,好太太公司的“好太太”牌晾衣架在武汉地区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样客观上就使得消费者产生 “GOOD WIFE”升降衣架与好太太公司“好太太”晾衣架间存在某种关系,导致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1、认定注册号为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李国荣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判令被告李国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李国荣口头辩称,1、被告经营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企业,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2、被告未在销售的晾衣架上使用“好太太”商标,至于产品包装上的“GOOD WIFE”,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好太太”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被告从未生产晾衣架,也未在销售的晾衣架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韩国独资好太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好太太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明目的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系与原告商标权权属有关的证据。第二部分系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证据。第三部分系原告主张李国荣侵权的证据。 

第一部分是证明原告好太太公司享有商标权的证据: 

1、《商标注册证》;2、2002年11月21日、2003年10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3、商标档案;4、商标转让公告;4、好太太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第二部分是证明“好太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1、证明相关公众对“好太太”商标的知晓程度。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推荐产品证书》;2)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3)《中国企业报》登载的企业经营产品社会调查数据;4)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评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5)入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颁发的“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产品质量连续多年稳定合格企业光荣榜”;6)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7)《广告投放效果评估表》;8)百度、3721和google等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 

2、证明“好太太”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地理范围。1)1999年11月20日至2005年1月19日的增值税销售发票、营业额统计表;2)(2003)桂南地证字第3084号公证书;3)华东、华南、华中地区销售网络资料;4)华北、东北地区销售网络资料;5)西南、西北地区销售网络资料;6)好太太公司与马来西亚、泰国、韩国、新加坡经销商签订的五份《总经销商业协议书》。 

3、证明“好太太”商标广告宣传的时间、范围。1)好太太公司与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七份;2)好太太公司与广东力臣国际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一份;3)好太太公司与地方电视台(深圳有线、广东有线、广东卫视)广告代理商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三份;4)广告监播记录;5)广告费和聘请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代言人的出场费发票;6)《南方都市报》、《女友》、《家庭医生》、《时尚家居》、《家庭装饰》、《建材装饰》等报刊登载的广告;7)好太太公司与哈尔滨、沈阳、成都、深圳、广州等地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户外墙体、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及照片;8)《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等刊物的宣传报道。 

4、证明“好太太”商标受保护的记录。1)哈工商处字第(2002)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哈工商处字第(2003)第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七工商处字第(2003)第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大庆工商处字第(2003)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大庆工商处字第(2003)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黄工商经字第(2001)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7)桦工商处字第(2002)第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桦工商处字第(2003)第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9)(浙温)质技监稽罚字(2001)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0)(温瓯)质技监稽罚字(20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台质技监罚字(2000)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证明“好太太”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情况。商标档案载明:好太太公司分别在第08、10、25、24、28、35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第三部分是证明李国荣侵犯商标权的证据: 

1、好太太公司在武汉地区经销网络资料;2、李国荣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营业执照》;3、(2005)武二内字公证书;4、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李国荣不持异议,但对《总经销商业协议书》有异议,认为仅凭合同不足以证明已销往国外。 
被告李国荣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被告李国荣对原告好太太公司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认为《总经销商业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好太太”晾衣架产品已销往国外,被告的此项异议成立,本院对《总经销商业协议书》证明力不予确认。 

根据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1999年3月l5日,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好太太”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好太太”商标),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产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 
2002年11月21日,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0月6日,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好太太公司, 同年1O月7日,好太太公司将“好太太”商标转让给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转让给好太太公司,上述转让行为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生效。 

自1999年以来,“好太太”商标权人生产的晾衣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华东、华南、华中地区、华北、东北地区、西南、西北地区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1999年至2004年,年营业额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1.5亿元人民币。 
自1999年年开始,“好太太”商标权人在中央电视台cctv-1、 cctv-2、cctv-3、 cctv-8,广东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发布广告;同时以报刊广告等方式在《南方都市报》、《女友》、《家庭医生》、《时尚家居》、《家庭装饰》、《建材装饰》等报刊登载广告;通过《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广州统一战线》等报刊进行宣传报道;并以墙体广告等形式在哈尔滨、沈阳、成都、深圳、广州等地进行广告宣传;聘请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泛宣传。广告宣传持续的时间长达五年,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投入广告费、产品代言人出场费合计五千余万元。 

好太太公司生产的“好太太”晾衣架, 1999年被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评定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0年2月,《中国企业报》登载的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产品评价中心在全国16个大中城市、10个县镇广大消费者中采取多层抽样形式,对包括好太太在内的两千余家企业进行了社会评价调查,对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广告效果、消费者满意度、社会知名度、商品美誉度等各项指标作了社会调查。调查数据显示好太太综合指数达到83.96%,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评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2000年7月“好太太”晾衣架被中国质量学会、中国商品学会评为“同行业第一品牌”; 2002年好太太公司被入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社颁发的“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产品质量连续多年稳定合格企业光荣榜”;1999年8月、2003年3月由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授予《荣誉证书》和《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 2000至2003年广告投放效果评估表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广告的累计毛评点达到179.3,近19.6亿人次观看了广告。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好太太晾衣架”,搜索结果可获得6740条相关信息,在google搜索网站搜索,可获527项关于“好太太晾衣架”的信息,在3721搜索网站搜索,可获2514项关于“好太太晾衣架”的信息。 

2000年至2004年,哈尔滨、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查处“好太太”商标侵权案件11起。 

2000年至2002年期间,好太太公司分别在第08、10、25、24、28、35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003年3月25日,被告李国荣注册成立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洁具、衣架等。2005年2月1日,好太太公司在李国荣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好太太家庭用品商行购买标有“好太太”升降衣架一套,包装左上方标有“GOOD WIFE”标识,正下方标有企业名称“韩国独资好太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好太太公司受让取得“好太太”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合法有效,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好太太公司请求认定“好太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基于驰名商标主张被告李国荣侵权而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此,“好太太”商标是否驰名,应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好太太”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好太太”商标,自1999年以来,其权利人为之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中央电视台、地方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时间长达五年的广告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同时,在《经济报导》、《亚太经济时报》以报道方式进行宣传、并聘请影星林心如、蒋雯丽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为之宣传,并为此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好太太公司在其产品晾衣架上使用的“好太太”商标使用时间已经持续五年,晾衣架销售范围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范围设立了3132个销售网点。1999年至2004年,年营业额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1.5亿元人民币,有广泛的消费市场。根据社会调查数据显示,“好太太”晾衣架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程度达到83.96%,该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主要份额,有较高的知名度。好太太晾衣架并先后获得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商品学会、中国质量协会和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在内的多家业内权威机构的良好评价,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此外,权利人为保护“好太太”商标,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向哈尔滨、七台河市、大庆市、黄山市、黑龙江省桦南县、温州市、台州市工商、质检部门投诉,在上述机关的执法活动中,查处假冒“好太太”商标侵权案件11起,使“好太太”商标得到有效的保护。好太太公司还在其他7 个类别上注册了好太太商标。基于该商标使用的范围、时间、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以及该商标商品达到了信誉卓著的程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据此,本院认定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2、李国荣行为是否构成对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是否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是否误导相关公众。根据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对他的使用就越可能造成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好太太”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对市场的影响力,该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受众率,已经使得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且驰名。李国荣将与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中“好太太”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极易联想到该企业字号与好太太公司及其产品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对相关公众误导的结果,因此,李国荣将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中“好太太”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实施条例》虽只规定了商标所有人有权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但并不排除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原告好太太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李国荣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升降衣架上英文“GOOD WIFE”标识,对有一般英语常识的人而言,应当知道“GOOD WIFE”是对“好太太”文意的翻译,即见到标有“GOOD WIFE”的晾衣架时,便会将“GOOD WIFE”与“好太太”联系在一起,李国荣在与好太太公司相同的产品晾衣架包装装潢上使用“GOOD WIFE”标志,应认定为与“好太太”商标相近似标识,被告李国荣认为二者不同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李国荣未经许可在与好太太公司相同的产品晾衣架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好太太”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好太太公司“好太太”商标的侵权。李国荣对使用在被控产品包装上的“韩国独资好太太(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李国荣与好太太公司为同业生产经营者,李国荣有明显利用好太太公司及其驰名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声誉进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对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的后果,好太太公司要求李国荣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因好太太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李国荣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李国荣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故意、侵权持续的时间、好太太公司商标驰名的程度以及李国荣对被控侵权产品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等因素,酌定被告李国荣赔偿原告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原告好太太公司所有的使用在21类商品上的注册号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告李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晾衣架产品包装装潢上停止使用 “GOOD WIFE ”标识,并在“韩国独资好太太(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中停止使用“好太太”字样; 

三、被告李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商号中停止使用“好太太”字样; 

四、被告李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太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李国荣负担。此费用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李国荣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30501040003445,清算行号:83818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艾治华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陈燕平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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