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鞋上跃起的豹子图案去掉头尾,鞋面上大大的字母“PUMA”非常醒目,这是广西聚福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隆”)旗下超市内销售的一款拖鞋的商标。因为该款拖鞋的商标酷似世界知名运动品牌“彪马”,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认为“聚福隆”侵犯其商标权,将“聚福隆”及其南宁第二分公司告上法庭。
25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聚福隆”超市销售的涉嫌侵权拖鞋却提供不出进货渠道等信息,这种“三无”拖鞋一双仅卖10元,却遭波马公司索赔15万元。
据了解,“聚福隆”仅是波马公司在南宁起诉的20家商场超市中的一家。前一天,波马公司与人人乐、南城百货等超市达成和解,每家超市赔偿波马公司5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
波马公司:销售假冒“彪马”声誉影响恶劣
波马公司的代理人说,“PUMA”商标、“美洲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为波马公司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和长期使用的世界驰名品牌,该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为了拓展中国市场,波马公司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陆续注册了“PUMA”商标、“美洲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获得注册后,波马公司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
由于“彪马”品牌备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就大肆生产假冒产品,而一些商场也参与其中,大肆销售侵权产品。这些假冒产品的存在,一方面严重侵蚀了波马公司正牌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假冒产品一般质量较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据此也认为波马公司产品质量低下,这对该公司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波马公司称,为了打击侵权行为,他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聚福隆”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拖鞋使用了“彪马”的商标,并未得到他们的授权销售,“聚福隆”销售的产品为假冒商品。波马公司认为“聚福隆”构成侵权,要求“聚福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波马公司为制止“聚福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元。
“聚福隆”:受租户牵连不存在恶意侵权
对波马公司的指责,“聚福隆”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有点“冤”。其代理人说,他们公司自身经营的商品是高档灯饰、灯具。店内的服装类商品柜台是出租场地给租户,由租户直接对外经营销售,他们是受租户牵连,并不存在恶意侵权。
由于服装行业缺乏检验标准,“聚福”隆及租户作为普通经营者,根本无从分别波马商品的真伪。而且,波马公司提供的涉案商品图片与波马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聚福隆”的代理人专门比对了两个商标,他认为涉案商品的图案,豹并没有头及尾,前爪也比较圆润,字母也是圆润的白色,与注册商标都有明显的区别。波马公司的代理人至今也没有提供他们所购买的涉案商品与波马商品正品进行比对,公众也无法获知如何分辨波马商品的真伪。
波马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涉案拖鞋字母组合与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豹图形与波马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从视觉上看,两者基本无差别。作为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大家会认为此商标即是彼商标。
争议焦点:10元拖鞋要赔15万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涉案的拖鞋售价是10元,而波马公司当初取证所购买的3样商品总价98元,利润只有十来元。”波马公司却要求赔偿15万元,“聚福隆”代理人认为波马公司赔偿要求过高。
该代理人还认为,“聚福隆”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客观过错较小。他们根本不知道租户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在该案中,他们也积极在租户与波马公司之间斡旋处理矛盾,他们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租户不是生产者,不应进行惩罚性赔偿。他们认为租户赔偿1000元已足以赔偿波马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