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华月饼商标权之战13年未了(3)

时间:2011-09-05 10:14 法制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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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根据该法第5条和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远远达不到对抗注册商标的能力。比如,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不能将权力扩展至其产品占有率少甚至没有市场占有率的区域。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既定市场及空白市场均具有专用权,侵权人不能以商标权人在侵权行为地的省、市、县没有商标使用、商标产品销售为由予以抗辩。

注册商标遇上老字号

这起绵延了13年的纠纷备受争议,当"注册商标"遇上"老字号",谁的话语权更大?谁才算是正宗的?荣华月饼之争把这种纠结摆在公众面前。

根据广东省高院二审的裁判,东莞中院关于香港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未得到支持,广东省高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香港荣华所持的"荣华"商标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佛山荣华经销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此一来,一切的纠结就都归结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认定。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主张"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负有全部举证责任,首先他要证明涉案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其证据包括商品在各个阶段获得的荣誉、称号;企业所获得的称号、在各种权威排名中的名次等;通过广告投放情况、市场调查数据、实际的产销量等来证明产品的知名性。权利人还要证明涉案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其具有独特性,起到与同类产品相区分的作用,且在推广过程中一直使用。此外,如果要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人还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形成时间早于对方。

香港荣华的销售单据和相关媒体报道广告证明,香港荣华当时已在全国10多个省份有销售市场。据此,香港荣华方面认为:"香港荣华销售市场之广、时间之长、名气之大足以证明其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拥有对'荣华'商标的在先权利。"

地处香港的荣华饼家公司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尽管一直使用"荣华"商标,却没有在内地申请注册"荣华"商标。而从1983年就开始使用"荣华"名号的佛山荣华,确实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

"如果已经认定我不是恶意抢注,而我又是注册商标合法拥有者,但却因为香港荣华的企业慢慢比我做得大起来,而认定它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我侵了权,那国内的商标权还有什么用?"苏国荣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权利分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说:"取得商标权利的唯一证据就是权利证书,大家应该尊重这样一个法律制度,无论是商标的取得还是转让都应该遵循这样一个法律原则。佛山荣华在取得、转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都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是用市场的办法,合法、正当地购买了注册商标。"

"而所谓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之前没有过任何权利的存在,系第一次使用,也不存在相应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认定,可以对抗其后的市场搭便车行为。也只有发生这种市场冲突时,这一权利的设定才有意义,才起作用。但无论如何,其不能对抗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刘春田解释。

"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不会想到自己的月饼企业会成长为佛山最大的生产企业,也不会想到要去注册商标、保护品牌,直到90年代才有了意识,这才惹了一身的纠纷。"苏国荣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事实上,像佛山荣华这样的中小企业很多,选择一个当地已经常用的称谓用作名号,都谈不上恶意抢注,但企业发展壮大后必然引起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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