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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7)

时间:2012-07-06 11:04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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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3)执行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四分 之一。在确定席位数目时,用四除后余数不计。

(4)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时,大会应适当注意公平的地理 分配,以及组成执行委员会的国家中有与本联盟有关系的专门协 定的缔约国的必要性。

(5)(a)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自选出委员会的大 会会议闭幕开始,直到下届通常会议闭幕为止。

(b)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其数目最多 不得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二。

(c )大会应制定有关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和可能连 选的详细规则。

(6)(a)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i)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

(ii)就总干事拟订的本联盟计划草案和二年预算 向大会提出建议;

(iii)将总干事的定期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附具适当的意见,提交大会;

(iv)根据大会决议,并考虑到大会两届通常会议 中间发生的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执行本联盟的计划;

(v)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 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7)(a)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 集,最好和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依其本人倡议或 应委员会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员的要求而召开。

(8) (a)执行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d)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e)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名义 投票。

(9)非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联盟国家可以派观察员出席执 行委员会的会议。

(10)执行委员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国际局〕

(1)(a)有关本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 是由本联盟的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联盟的局 合并而成。

(b)国际局特别应设置本联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c)本组织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 联盟。

(2)国际局汇集有关工业产权的情报并予以公布。本联盟 各成员国应迅速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交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保护 工业产权直接有关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国际局应出版月刊。

(4)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联盟任何国家提供有关保护工业 产权问题的情报。

(5)国际局应进行研究,并提供服务,以促进对工业产权 的保护。

(6)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应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以及 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与执行委员会合作, 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b)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 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

(c)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 但无投票权。

(8)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财务〕

(1)(a)本联盟应制定预算。

(b)本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联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 对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时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 预算提供的款项。

(c)不是专属于本联盟、而且也属于本组织所管理 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联盟的支出,应认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 本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 比例。

(2)本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 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本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本联盟国家的会费;

(ii)国际局提供有关联盟的服务所收的费用或款项;

(iii)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赠款、馈赠和补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a)为了确定对预算应缴的会费,本联盟每一个国家 应属于下列的一个等级,并以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 会费:

等级I......................25

等级II.....................20

等级III....................15

等级IV.....................10

等级V......................5

等级V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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