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VII....................1
(b)除已经指定等级外,每一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 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等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果选择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通常会议上声 明。这种改变应在该届会议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联 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d)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e)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 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该国为其成员)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该国延迟缴费系由 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 构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f)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按财 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国际局提供有关本联盟的服务应收的费用或款项的数 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6)(a) 本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联盟每一国家一次 缴纳的款项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 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一年该国缴 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 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7)(a)在本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家缔结的总部协定 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和条件应由本组织和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该国在承担贷款义务期 间,应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席位。
(b)(a)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 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 效。
(8)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联盟一个或 一个以上国家或外界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 后指定。
第十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1)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本条的提案,可 以由大会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这类提案应由总干事至少在提交大会审议六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2)对第(1)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通过 需要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第十三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需要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第(1) 款所述各条的修正案,总干事在收到大会通 过修正案时,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发生效力。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经 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大会成员国以及以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有关增加本联盟国家的财政义务的修正 案,仅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第—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
(1)本公约应交付修订,以便采用一些旨在改善本联盟制 度的修正案。
(2)为此目的,将陆续在本联盟国家之一举行各该国家代 表的会议。
(3)对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 理。
第十九条〔专门协定〕
不言而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范围内, 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1)(a)本联盟任何国家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者,可以 批准本议定书,未签字者可以加入本议定书。批准书和加入书应 递交总干事保存。
(b)本联盟任何国家可以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声 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
(i)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或
(ii)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c)本联盟任何国家根据(b)项的规定声明其批准 或加入的效力不适用于该项所述的两组条文之一者,可以随时声明将其批准或加入的效力扩大至该组条文。该项声明书应递交总 干事保存。
(2)(a)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对于最早递交批准书或加 入书而未作上述第(1)款(b)项第(i)目所允许的声明的本联盟十个国家,在递交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b)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对于最早递交批准书或 加入书而未作上述第(1)款(b)项第(ii)目所允许的声明的本联盟十个国家,在递交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发 生效力。
(c)以第(1)款(b)项第(i)目和第(ii)所述 的两组条文按照(a)项和(b)项的规定每一组开始生效为条件,以及以适用第(1)款(b)项规定为条件,第一条至第十七条, 对于(a)项和(b)项所述的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以外的、或按第(1)款(c)项递交声明的任何国家以外的本联盟 任何国家,在总干事就该项递交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除非所递交的批准书、加入书或声明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 在后一情况下,本议定书对该国应在其指定的日期发生效力。